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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