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簽證機構是第三方監督機構。
一般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式三份,分别蓋上公司的章,本人簽字,另一個就是簽證機構的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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