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黃偉芬 通訊員 濱法
去年7月,杭州蕭山的徐先生在濱江一家門店了定制一套了“實木多層闆”家具,雙方在訂貨合同上約定,費用共計三萬五千多。
雙方約定好材質是實木多層闆,送貨周期為複尺後35天。
8月10号,工作人員上門量尺寸,約定9月中旬送貨上門。
到了時間商家卻一直沒動靜。
徐先生再三催促,延期一個多月後,商家才上門進行安裝。
讓徐先生氣憤的是,安裝時他發現衣櫃、榻榻米的材質不是約定好的“實木多層闆”而是“實木顆粒闆”。
兩種材料報價不同,徐先生要求店鋪補差價。
但是店員以老闆更換無法聯系為由,讓徐先生自行與總部對接。
徐先生把問題反映給了12345熱線,還曾向媒體求助,可是經營店鋪的劉老闆,不接記者電話,也不回短信,于是徐先生把商家告上法院。
近日,濱江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實木多層闆是由多層的薄木闆為基材膠合制作的,實木顆粒闆是原木的碎料膠合成的,實木顆粒闆價格相對便宜,當初訂供貨合同時,幸好我留了個心眼,讓商家在格式合同上特别注明了材質是實木多層,否則這事情就說不清了”,庭審中徐先生解釋,“我訴求就是讓商家補上差價8000元,并支付延誤工期的違約金750元。”
徐先生提交的《訂貨合同》、《驗收單》及微信聊天記錄、短信等證據較充分,承辦法官在開庭前嘗試聯系商家的法定代表人劉先生了解案件。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和本案無關)
可電話中的劉老闆卻表示,公司設計師已經告知家具材質是實木顆粒闆并且已經處理好了,自己手頭也有證據,但是公司經營困難,店面轉讓後不經營了,人在山東,不可能為了這麼點錢再來跑杭州一趟。
鑒于商家拒不到庭,法院遂根據徐先生提交的訴請和證據,作出了缺席判決,支持了徐先生要求商家賠償損失8000元及違約金750元的訴請。
公司一關了之,作為老闆就可以逃避法律後果了嗎?當然不行。
又是一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官提醒,作為商家經營過程中一定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如果以次充好,實施欺詐行為,不但可能要像本案中一樣承擔賠償消費者實際損失的義務,還可能依塵埃 承擔增加賠償義務,即增加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3倍金額。
雖然本案中的合同主體商家是有限責任公司,但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判決,不但公司要納入失信名單,在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劉老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将受到不能乘坐飛機及G字頭動車、不能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場所進行高消費等限制。而且,劉老闆的作為公司股東,公司章程約定注冊資本在2040年前繳納,但在法院對公司窮盡執行措施無财産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産原因的情形下,消費者還可主張作為股東的劉老闆在未出資範圍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另外,劉老闆企圖通過拒不提供送達地址、拒絕應訴等方式躲避、規避法院送達,也不能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因為司法解釋規定了,在上述情況下,法院可将法律文書郵寄到雙方合同約定地址、公司注冊地等,即使郵件被退回也視為有效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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