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在實習期間扣滿六分是不需要延長實習期。按照最新修訂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内有記滿12分記錄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駕駛證實習期為十二個月。在實習期内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挂統一式樣的實習标志。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内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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