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原告想要撤訴的,可以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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