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的債務,分為其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妻子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無需承擔還款責任,債權人隻能以丈夫的遺産為限主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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