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員不是永久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删除。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确認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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