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
補辦結婚證應該帶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和證明婚姻關系的相關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适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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