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無自有産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下同)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内無自有産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四)繳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均無自有産權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崗、失業人員,男性滿45歲、女性滿40歲,至申請當月已連續下崗、失業滿12個月的。
(六)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内存儲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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