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交社保辭職後能賠償嗎?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嗎?員工因此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單位不交社保辭職後能賠償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嗎?員工因此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是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的,一般可以向人社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都明确規定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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