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筒體按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報廢,不允許補焊;
2、筒體嚴重鏽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鏽蝕面積大于、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鏽蝕的;
3、内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4、手輪式閥門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必須更換壓把式閥門;
5、滅火劑量大于等于 4 ㎏的滅火器,應更換帶間歇噴射機構的器頭或增裝噴槍,無法更換的應報廢。
6、筒體嚴重變形的;
7、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貯氣瓶外置,進氣管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内部的幹粉滅火器);
8、沒有生産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産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9、未取得生産許可證的廠家生産的;
10、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滅火器的報廢年限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11、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 年;
12、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 年;
13、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 年;
14、手提式幹粉滅火器(貯氣瓶式)——8 年;
15、手提貯壓式幹粉滅火器——10 年;
16、手提式 1211 滅火器——10 年;
17、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 年;
18、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 年;
19、推車式幹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 年;
20、推車貯壓式幹粉滅火器——12 年;
21、推車式 1211 滅火器——10 年;
22、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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