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要看是什麼原因解除,
1、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内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2、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情形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代通知金或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
3、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雙倍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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