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導報記者 林毅彬/文 陶小莫/漫畫)應聘時怕被拒,她謊稱“未婚”,一年後卻懷孕。公司得知真相後,将身懷六甲的她“炒了鱿魚”。近日,廈門白領洪女士與公司鬧掰了,她認為,公司存在就業歧視,也無權将懷孕的員工解雇。公司則認為,她這是欺詐,勞動合同無效。孰是孰非?導報記者對此進行調查。
洪女士今年27歲,去年3月初,洪女士在招聘網站上看到海滄一家大型外貿公司在招海外貿易業務員,經過多輪角逐,她脫穎而出。簽完勞動合同辦理入職手續時,她按人力資源部的要求填寫員工基本信息表,“婚姻狀況”一欄卻讓她犯了難。
原來,她于2017年底登記結婚,然而她心想,根據這一行業的“潛規則”,若如實填寫婚姻狀況,新公司會不會找理由辭退自己呢?為此,她填上“未婚”。填寫“職業經曆”時,還将原本的一家“小公司”換成業内知名公司。
今年3月,她意外懷孕了,妊娠反應很明顯,常常在工作時走神,嚴重影響了工作。4月底,她将樣品弄錯,造成公司遭受損失。異常的表現讓領導對她悄悄展開“調查”,這一查,她“露餡兒”了。
領導知道後态度很堅決,以虛構個人履曆和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決定解聘。洪女士認為,公司存在就業歧視,無權解聘孕期的勞動者,再者,她承認履曆問題是存在隐瞞,但不必然導緻合同解除。雙方相持不下,欲要啟動法律程序。
昨日,導報記者就此緻電該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羅女士,她認為,公司一貫秉持人性化管理原則,并未在招聘中有就業歧視。“我們看中的是能力,并沒有限制她不能結婚不能懷孕。你隻要如實跟我們講,我們會靈活處理。”“對待懷孕的職工,我們嚴格依照勞動法執行,是她自己造成了這樣的違規情況。我們需要的是誠信,解除合同也是依法進行的。”羅女士坦言,員工誠信出問題,讓公司“不能接受”。
律師觀點
勞動者欺詐,用人單位可解除合同
對此,福建自晖律師事務所張嘉嘉律師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勞動合同一方存在欺詐,可視為無效合同。
張律師認為,洪女士虛構工作經曆,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據此解除合同并無不當。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法同時也規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合同。
該公司是否存在就業歧視?隐瞞婚姻狀況構成勞動合同欺詐嗎?張律師分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該公司未聲明已婚即不錄用,因此并不存在就業歧視。簽訂合同後,公司有權了解職工基本信息,以便根據崗位特點安排相關工作,勞動者應如實填寫。洪女士隐瞞婚姻狀況,且虛構工作經曆,已涉嫌欺詐。
張律師提醒,用人單位若以是否結婚作為錄用标準,便涉嫌就業歧視。如果就業歧視是在招聘時針對不特定人群提出的,勞動行政部門可進行處罰。如果在一對一招聘時,以含有就業歧視的事由拒絕應聘者,應聘者可起訴,要求獲得平等就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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