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辭職無須經老闆批準。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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