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記者朱鵬景 通訊員王麗慧 張夢穎 林碧娜買來新車,卻發現車輛前機蓋和尾翼存在明顯色差,是不是買到翻新車了?近日,香洲法院就對一起因新車買賣引發的産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發現,在廠家的《XX終檢問題記錄表》《PDI出庫檢查表》中,其實已經如實記錄了車輛瑕疵,但4s店并未告知購車人。
庭審中,鐘先生稱新車出現車前蓋前端以及車尾翼頂部有色差,密封膠、警示标志上沾有噴漆點,變速箱的螺絲封漆不齊整,嚴重生鏽等問題。該汽車公司辯稱,鐘先生所購買白色小汽車由力某汽車有限公司制造,其所指車輛瑕疵在力某汽車有限公司提供的《XX終檢問題記錄表》《PDI出庫檢查表》均有體現。
香洲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某汽車公司并未對涉案車輛進行過檢修,車輛在出廠前的檢測及修整、校正工作均由汽車生産廠家完成,其目的是為了使生産的車輛更符合新車出廠檢驗标準,某汽車公司沒有主動向鐘先生告知車輛出廠前的檢修情況,符合其認為出廠前的檢修行為屬于汽車生産環節的認知,故不能據此認定某汽車公司有故意向鐘先生隐瞞車輛真實情況,誘導其購車的情形,某汽車公司的行為并不構成欺詐,鐘先生以欺詐為由主張某汽車公司“一賠三”,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法院認為,某汽車公司未向鐘先生出示涉案車輛出廠前的檢測維修記錄,損害了鐘先生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故結合該車輛外觀的瑕疵程度,最終判決該汽車公司賠償鐘先生20000元,駁回了鐘先生其他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鐘先生、某汽車公司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釋法】
相比于其他的商品,汽車作為大宗消費品,其構造複雜且交易價款數額龐大。一般的消費者對于汽車的生産、銷售環節并不熟知,有關汽車交易的各個環節沒有明确的行業規範,經營者在銷售及交付環節需向消費者履行的告知義務亦無明确指引,容易在交易過程中産生争議。本案厘清車輛經銷商未行主動告知義務與銷售欺詐的區别後,進一步分析了作為銷售方,未向消費者告知車輛的PDI檢修情況,亦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導緻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應向消費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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