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及浙江省“36條辦法”精神,嚴肅财經紀律。近日,浙江省财政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範差旅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财政部辦公廳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局辦公室關于規範差旅夥食費和市内交通費收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差旅夥食費和市内交通費的收交。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
領取夥食補助費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标準,并向夥食提供方交納夥食費。
在單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标準的,出差人員按對外收費标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标準的,早餐按照日夥食補助費标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各按照日夥食補助費标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标準交納相關費用。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
領取公雜費并交納市内交通費
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标準的,出差人員按标準交納,每人每天最高不超過日公雜費标準;沒有收費标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雜費标準的50%交納。
相關憑證
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
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
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确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接待單位應當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台賬登記,納入統一核算,所收取的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于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細化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夥食費和市内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省級單位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單位差旅夥食費和市内交通費交納、報銷的具體操作規定。
《通知》就《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點擊藍字可查看具體内容)有關規定進行修訂。
部分修訂條款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報銷保險費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保險費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額度内。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執行有工作紀律要求需統一安排食宿的專項任務,可由組織單位(牽頭單位)在規定的食宿限額标準内憑食宿票據統一列支,并按規定标準及出差人員清單統一報銷公雜費。任務期間出差人員不再報銷及交納夥食費。往返途中的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回原單位報銷。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在杭省級機關工作人員經批準在杭州市蕭山、餘杭、富陽、臨安、錢塘新區偏遠地區執行往返需四小時以上公務,且無法回單位或家裡用餐的,夥食補助費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準内憑當日餐飲發票報銷(1天不超過兩餐,早餐不補;已享受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夥食的,不再享受夥食補助;同時不得再重複領取夜餐費);公雜費按每人每天40元标準補助(單位安排車輛出行的,公雜費減為每人每天20元),包幹使用。确需發生住宿的,經單位領導批準,住宿費按差旅費限額标準憑據報銷。非在杭省級機關在常駐地範圍内往返偏遠地區執行公務的相關費用報銷執行屬地标準。
除此之外,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參加1個月以上(不含1個月)的國内培訓,培訓期間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往返培訓地與工作地的城市間交通費、公雜費可參照浙财行〔2017〕29号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執行。
《浙江省财政廳關于試行行政事業單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險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廳關于延長行政事業單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險定點服務期限的函》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後年度省級不再統一确定交通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省本級由各單位自行選擇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保險的參保方式和服務機構。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對2020年及以後年度的交通保險自行選擇參保方式和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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