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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加班員工拒私賠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06 07:23:35

  随着工作壓力的增大,年輕人由于長時間工作引發猝死的案例愈來愈多。有數據顯示,全球每分鐘有1.5個人會因工作原因導緻猝死。

  其實,出現這一現象并非偶然。現如今,經濟下行,就業壓力較大,人們為了一份能夠糊口工作,不得不接受自願加班。

  高強度的工作導緻很多年輕人身體處于“亞健康”狀态。長期以往,則會導緻“過勞死”,即因過度勞累而死亡。

  最後加班員工拒私賠(以案釋法加班導緻)(1)

  所以,對于我們年輕人來說,一要學會預防長時間工作引發的嚴重疾病。二是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具體案例 :律師義務加班不幸身亡,二審判決最終勝訴 李某為湖南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2018年1月24日在其律所辦公室加班至1月25日淩晨1時左右,出現心絞痛,便駕駛電動車返回家中。

  在返回過程摔倒在地,心髒疼痛難忍。後立即撥打120急救熱線,被急救車送往市中心醫院救治。1月26日中午13時30分,李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冠心病發作

  李某家人以律所侵害休息權對其提起訴訟,要求律所承擔相應責任。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李某家人不服,提出上訴。

  最後加班員工拒私賠(以案釋法加班導緻)(2)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的死亡與律所違反用工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判律所承擔30%賠償責任,共計33.42萬元。庭審過後,李某家人表示,取證實在不易,服從本次判決結果。

  二、加班猝死:用人單位不一定要承擔責任 對于本案,一審法院駁回李某家人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定其勝訴。具體是什麼原因?

  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為“自願加班”,其是在回家途中摔倒,不在工作時間,所以律所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最後加班員工拒私賠(以案釋法加班導緻)(3)

  而二審法院則認為:李某雖未在工作時間死亡,但律所作為用人方,其應對李某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提供必要保障,因此李某的死亡與律所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律所應承擔一定責任。

  同樣的案件事實,本案一、二審判決結果為什麼會迥然不同?原因在于一、二審判決對案件事實與死亡原因之間關系的把握,即因果關系的關聯程度。

  一審認為,李某家屬提供的證據未能有效證明與李某死亡有關,從而駁回其訴訟請求。

  而随着李某家屬進一步提供了李某生前加班記錄、工作記錄等,二審法院認為李某的死亡與其用人單位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從而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

  最後加班員工拒私賠(以案釋法加班導緻)(4)

  三、關于侵權責任的相關認定标準:判定侵權行為的關鍵是證據 我國《侵權責任法》對勞動者的勞動權具有明确規定,其中包括“雇主不得以過度勞動對勞動者的健康進行威脅。”

  本案中,李某家人雖勝訴,但舉證過程花費較大精力。據了解,李某家人提供了醫院的死因鑒定文書、加班打卡時長記錄等舉證材料,鑒定文書載明李某死于冠心病發作。

  另外,李某家人又提供了李某事發一個月工作期間的打卡記錄,證明李某的工作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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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出,充分的證據是本案勝訴的關鍵因素。然而,實際過程中,收集證據的過程存在諸多困難。

  比如,考勤記錄或者勞動合同的收集。即使收集完整,我們普通勞動者也往往會因為長時間的訴訟時效、證據有效程度或者複雜的司法程序而最終選擇放棄。

  四、法律擴展 :“過勞死”認定“工亡”過程不易 分析“過勞死”原因,可以看出,勞動者的“死”與其生前所從事的工作具有極大的關聯性。所以,也有一種司法觀點認為:“過勞死”可以認定為“工亡”。

  最後加班員工拒私賠(以案釋法加班導緻)(6)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其“過勞死”導緻的“工亡”現象也有類似規定。在第十四條中,對“工傷”的認定有具體的規定。

  即“在固定的工作場所、規定工作時間,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受到的意外傷害。”同時,第十五條還明确了死亡的具體時間。

  可以看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崗位的認定是判定為“工亡”的關鍵。如能提供合理證據認定工傷,好處有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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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賠償款項由社保基金支付,賠償金額相對民事訴訟要大得多。二是能避免用人單位與死者家屬進一步的糾紛。

  其實,要認定“”過勞死”為“工亡”,必需滿足以下條件:

  1.事故是在工作期間或者因工作原因發生的;

  2.事故造成了勞動者身體上的傷害或者健康損害;

  3.事故符合工傷保險制度規定的職業病、工傷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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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在實際過程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崗位的認定還存在一定争議。比如:本案中的死亡鑒定—冠心病。

  實際操作中需排除員工是否存在先天性心髒病等潛在疾病,或者,員工是否存在過度運動、飲酒或其他行為導緻。其次是工作時間的認定。

  一般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定時制用工合同》、《不定時用工合同》、《勞動補充協議》等諸多法律文書來保障自身權利。總之,用人單位會盡其所能規避法律風險。

  最後加班員工拒私賠(以案釋法加班導緻)(9)

  五、感悟與總結 :擯棄病态的“加班文化” 經常聽到勞動者稱某些企業:“企業招聘得是能為其創造效益的員工,而從不會關心你的死活。每天加班才是企業最願意看到的。”

  事實的确如此,員工因工作原因死亡,很多用工單位卻不以為然,甚至連個慰問都沒有。可見,真正可怕的并不是偶爾的加班,而是病态的工作文化。

  它會導緻企業管理者将透支勞動者視為理所當然,甚至将員工加班視為一種義務和道德,而對勞動者的權益視若罔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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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警惕過勞死,就必須從糾偏病态的加班文化開始。作為普通勞動者,在選擇企業的過程中,一定要充分了解企業文化、用工情況、帶薪休假等與其切身有關的制度。

  如果發現企業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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