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情形及法律後果。
1、無建築資質的建設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無效。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轉包合同無效。
3、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未經發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分包合同無效。
5、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别轉包給第三人,分包合同無效
6、發包人将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承包合同無效
7、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分包合同無效。
8、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合同無效。
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後,工程驗收合格的,參照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條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實際施工人。
修複後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要求實際施工人承擔修複費用。
修複後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實際施工人無權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條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
一、有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
1、承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由承包單位清償,建設單位未足額支付工程款而導緻總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以未結清工程款為限墊付農民工工資。
2、分包單位(法人、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其他組織)拖欠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追償
2 個人(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發包單位與承包人個人連帶賠償責任(工資以及工傷賠償)。
4、建設單位未足額支付工程款而導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以未結清工程款為限墊付農民工工資。
二、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
有權發包或者分包(缺少資質合同無效)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将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單位,導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最終由用人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與個人或者施工總承包與個人承擔責任。
個人(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存在被挂靠單位的,挂靠單位承擔工資清償。
違法分包及轉包(無權處分合同無效):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追償。最終由分包單位清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轉包給個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追償。最終由原承包單位與轉包人個人承擔清償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轉包給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追償。最終由轉包單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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