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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夫妻忠誠協議無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4 14:18:58

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協議。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的情形,如夫妻雙方約定“雙方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責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間由于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要賠償對方***費***元”等情況。那麼,此類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呢?

案情簡介:

趙某與錢某即将結婚,但趙某在與錢某交往之前,曾有過很多段戀愛經曆,雖然現在已經斷了個幹淨,但是錢某仍不放心,随即與趙某協商,想簽署一份“忠誠協議”,來保護兩人之間甜美的愛情,趙某也欣然接受。過了幾年,錢某懷有身孕,而趙某對錢某卻愈發的不關心,言語間也充滿了輕視與不在乎,應酬的頻率也與日俱增,晚上經常在外面留宿。經查,是趙某有了外遇。随即錢某向趙某提出離婚,錢某想通過之前簽訂的忠誠協議,來争取孩子的撫養權及賠償,錢某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

為什麼夫妻忠誠協議無效(淺析夫妻間忠誠協議)1

律師觀點:

夫妻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并不會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或确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但在整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并沒有明确的條文對夫妻間簽署的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進行闡述。首先,有關離婚自由權、子女撫養權等和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權利的條款是不能通過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來進行限制的。對于司法實踐中有關忠誠協議的賠償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适用》一書中明确: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着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之所以如此明确主要考慮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内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緻為了舉證而去捉奸,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隐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 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範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戶或賠償,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其行為當然是極好的。但是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雖然忠實協議的效力由于其性質與普通的合同不同目前在法律界尚存在争議,但是在婚姻當中無過錯方仍可依據前面我所提到過的民法典1091條請求過錯方進行賠償。

為什麼夫妻忠誠協議無效(淺析夫妻間忠誠協議)2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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