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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除租賃合同法定條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1 17:26:13

民法典解除租賃合同法定條件?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租賃關系是生活中很常見的一種法律關系,無論是房屋租賃、商鋪租賃等不動産租賃,亦或是汽車租賃、設備租賃等動産租賃新出台的《民法典》第734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承租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民法典解除租賃合同法定條件?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法典解除租賃合同法定條件(租賃期滿時房東無異議)1

民法典解除租賃合同法定條件

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租賃關系是生活中很常見的一種法律關系,無論是房屋租賃、商鋪租賃等不動産租賃,亦或是汽車租賃、設備租賃等動産租賃。新出台的《民法典》第734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承租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這是通過立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将給人們生活的帶來了哪些變化?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律師申思圓對此進行了解讀。

“現實生活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租客)對長期出租房屋往往是投入感情和大量的金錢、人力成本,特别是商業用房。”申思圓表示,商業房屋承租人的長期租賃能拉動一個地段的消費經濟,為周邊居民生活提供便利,而住房的租賃人是對長期租賃房屋有依賴性情感,一般熟悉了生活環境後,也不願意新找地方搬家重新租賃。

但是一旦一個地段成熟後房價上漲,就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出租人(房東)與承租人(租客)續租矛盾。承租人(租客)可能投入上百萬的設計裝修和品牌精心打造後,租賃合同到期後地段和店鋪成熟後就因為一些原因無法公平的繼續承租,導緻十幾年的客源和積累都付諸東流,造成巨大的隐形經濟損失。而《民法典》第734條的兩款規定,為承租人提供了維護租賃關系的指引。

第一款延續了原《合同法》第263條确定繼續占有使用下租賃合同效力問題,僅修改了部分文字表述。其第二款規定,在原有承租人享受的“優先購買權”、“買賣不破租賃”的權利和保護上,又以立法形式确定優先承租權制度,是對穩定租房經濟的具有重大意義,也解決了長久以來司法實踐一大難點。

申思圓表示,在《民法典》頒布之前,通過合同約定主張優先承租權起訴的案例非常多。但由于立法的空白,導緻承租人主張維護租賃關系缺乏法定理由。《民法典》新規能夠很好的平衡這種情況,既能保障出租人獲得同等租金的經濟利益,同時又能夠讓承租人繼續穩定租賃提供了行使條件。

“《民法典》第734條确定了優先承租權,但對于承租人如何主張、何時主張、主張期限、同等條件的如何确定等實操問題,仍期待後期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完善。”申思圓說,優先承租權是基于出租人要繼續租賃,因此律師建議在主張優先承租權時,承租人應當盡量在租賃期滿前提前主張,并以書面形式函告。

函告要明确繼續承租的意願及願意同等條件下新簽訂《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出租人同意,雙方應該簽訂新的《租賃合同》。若出租人不同意,建議保留主張相關證據,以便後期司法途徑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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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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