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一蘭
近日,明星張庭、林瑞陽夫婦旗下公司上海達爾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爾威”)涉嫌傳銷被查處一事備受關注。根據公開資料,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對達爾威涉嫌傳銷立案調查,案件在進一步調查中。
達爾威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社交電商企業,擁有主打化妝品、護膚品的TST(TIN’SECRET)品牌。根據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微“綠色青浦”消息,2019年達爾威在上海市青浦區百強優秀企業榜單中排名第三。
随着輿論不斷發酵,張庭林瑞陽夫婦旗下公司是否構成傳銷備受争議,事實真相如何還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背靠張庭在娛樂圈的資源,TST曾獲林志玲、陶虹、曹格、明道等多位明星站台,且陶虹還是達爾威的股東,倘若達爾威涉嫌傳銷被證實,上述明星又是否會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TST庭秘密APP)
如何界定傳銷、直銷?目前,此案核心在于其經營模式的界定。
從商業經營模式來看,主要有商業營銷、直銷、傳銷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常規的商業營銷、直銷,都是合法的,不過,直銷有着較嚴格的法律限定;而傳銷是一種非法行為。
那麼,上海達爾威的經營模式及行為表現是怎樣的呢?
“沒有任何條件,不需要交錢,不需要囤貨,免費開會員卡。”江蘇某TST代理商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以前叫代理,現在叫會員,會員分為藍卡、紅卡兩種,藍卡會員享受9.25折優惠,每月返12%-32%的提成;而紅卡不僅能享受藍卡的所有優惠,還能發展新的會員。
(來源:TSTAPP截圖)
對此,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對中國新聞周刊分析,“根據現有信息,TST藍卡銷售模式與常見的會員營銷體系本質上是一樣的,不涉及傳銷風險。但TST紅卡模式下,成員的部分薪酬與團隊銷售業績直接挂鈎,這種薪酬結構在客觀上必然激勵成員積極發展下線或積極囤貨,因而具備《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中所提及的傳銷行為特征。”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傳銷行為包括: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對于上述規定,北京市嶽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榮達對中國新聞周刊介紹,隻要具備“交入門費”“拉人頭”“組成層級團隊計酬”就可認定為涉嫌傳銷,其中“交入門費”和“拉人頭”屬于詐騙型傳銷,“組成層級團隊計酬”屬于經營型傳銷。
夏海龍認為,無論通過提供返傭激勵用戶分享商品鍊接還是拉新返現,常規商業營銷的目的都是促進商品本身的銷售,既不存在通過“道具商品”牟取暴利,更不存在要求參與者層層發展下線的機制,這兩點是正常營銷與傳銷根本不同的地方。
夏海龍認為,需要查明TST組織中是否存在上線要求下線繼續發展下線、上線變相要求下線交納入門費等行為,才能最終判定紅卡模式是否屬于傳銷。
事實上,随着社交電商的發展,尤其是微商的興起,打着“新模式新業态”的幌子行傳銷之實的新型傳銷層出不窮,難以界定。
“社交電商往往銷售鍊條較長,因此在經營資質、商品質量、售後保障、付款安全等多方面存在較大的隐患,假借社交電商之名從事傳銷等非法行為也大有人在。”夏海龍表示,如果不存在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行為,很多微商銷售模式類似于直銷。
那麼,直銷是什麼模式?直銷、傳銷又有什麼區别?
根據我國《直銷管理條例》,所謂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産品的經銷方式。
從概念上比較來看,傳銷的基本形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商品,靠“拉人頭”、“交入門費”的方式來牟利,過去很多靠暴力或精神脅迫的傳銷組織就是以此牟利,但随着國家相關部門的打擊,這一模式已漸漸較為少見;第二種是有商品,但是商品隻是牟取暴利的“道具商品”,存在要求參與者層層發展下線的機制。
目前,容易混淆傳銷與直銷區别的,主要是在有商品的情況下,該如何界定。
夏海龍表示,《直銷管理條例》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都作了明确規定,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不能進行直銷活動。
商務部信息顯示,目前我國共有89家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直銷企業,其中内資企業57家,外商投資企業32家,包括安利、完美、玫琳凱、康寶萊、東阿阿膠、隆力奇等。而達爾威未在該名單中。
(來源:商務部截圖)
夏海龍表示,直銷是直銷員直接代表企業進行銷售活動,是合法的,但傳銷一般有明顯的發展下線的機制,不以銷售商品為目的。
孫榮達認為,TST的這種代理模式是否構成傳銷還難以作出結論,“現在還處于調查階段,我們對整個事實真相還不得而知。”
但他也指出,TST的這種模式涉嫌經營型傳銷,其中的風險體現在兩方面:對于會員,會逐漸被強迫發展下線、銷售商品,以此作為獲得報酬的條件;對于消費者,因為經營型傳銷不太關注産品的質量,那麼消費者很可能在支付大量金錢後無法滿足自己的消費需求。
代言明星或将承擔哪些責任?如今,随着張庭、林瑞陽旗下公司被曝涉嫌傳銷被立案調查,曾為TST宣傳、站台的明星可能又會承擔哪些責任?
TST自成立以來,背靠創始人張庭的明星光環,以及張庭的娛樂圈資源,火爆微商圈。林志玲、陶虹徐峥夫婦、劉濤、趙薇、張馨予、明道等多位明星曾為TST代言或站台宣傳。
除此之外,作為張庭的閨蜜,陶虹不僅經常現身支持張庭的各種活動,還是達爾威的參股股東。
根據天眼查、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截至12月30日,陶虹合計持有達爾威約6.64%的股權,其中直接持有1.93%,通過北京最陶然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簡稱“最陶然”)間接持有4.7% 。最陶然成立于2004年,是由陶虹100%持股的公司。
(來源:天眼查)
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孔磊對中國新聞周刊介紹,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孔磊認為,若一旦被認定刑事立案,張庭、林瑞陽夫婦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在孔磊看來,若上述代言人明知或應知達爾威涉嫌傳銷犯罪,仍然站台,則應該承擔民事侵權連帶責任,嚴重的話,可能會涉及到刑事共同犯罪。若商品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則無論是否明知傳銷,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孫榮達認為,“陶虹是達爾威的股東,她為産品站台屬于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不可能不向公司業務提供便利。至于其他明星的站台行為,與直接代言不同,概念相對模糊。即便有很多張庭、林瑞陽夫婦與這些明星聚會、跳舞的宣傳,也很難去定性這些行為對産品銷售起到的幫助作用。”
孫榮達指出,對于企業而言,明星代言是把雙刃劍,可以有效擴大品牌的影響力和提升産品銷量,但如果該明星發生負面新聞,也會殃及企業的品牌和産品。因此,企業在與明星簽訂代言合同時,可以依照《民法典》在合同中設定解除合同條款和違約責任條款,在明星作為企業品牌代言人期間,不得從事引起負面事件的一切行為,否則,企業有權立即解除代言合同,且要求明星承擔一切損失。
此外他認為,對明星來說,為企業代言是擴大自己知名度和增加收入的方式,但明星為企業代言需要謹慎,在代言之前需要充分了解企業和産品,否則一旦企業涉嫌違法犯罪,産品出現侵害消費者人身權益、财産權益的情形,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星将會承擔連帶責任;明星更需要自律,在代言期間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否則會影響企業和産品在社會上的正面形象。
針對消費者來說,應該練就一雙慧眼,不被明星代言沖昏頭腦,注重企業的信譽和産品的質量,理性消費,避免吃虧上當。同時,在自身權益受損之時,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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