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限期3天從什麼時候算起?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12月1日訊(通訊員周晶晶)投保人劉女士2020年5月1日給自己投了一份人身保險,其中包括了身故險、重疾險、意外傷害險、意外醫療險以及疾病醫療險2020年5月27日,劉女士因意外摔傷導緻腰痛到醫院門診檢查門診診斷:急性腰扭傷,同時B超發現雙腎結石,後客戶于2020年6月10日針對雙腎結石住院治療并委托其代理人為其申請理賠經代理人遞交資料審核,保險公司按等待期疾病作出拒付疾病醫療險種的理賠結論,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寬限期3天從什麼時候算起?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12月1日訊(通訊員周晶晶)投保人劉女士2020年5月1日給自己投了一份人身保險,其中包括了身故險、重疾險、意外傷害險、意外醫療險以及疾病醫療險。2020年5月27日,劉女士因意外摔傷導緻腰痛到醫院門診檢查。門診診斷:急性腰扭傷,同時B超發現雙腎結石,後客戶于2020年6月10日針對雙腎結石住院治療并委托其代理人為其申請理賠。經代理人遞交資料審核,保險公司按等待期疾病作出拒付疾病醫療險種的理賠結論。
等待期又叫觀察期,即保險合同生效後的一段期間内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在合同中設置等待期,是為防止帶病投保,有效阻止投保中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待期的時間長短各險種也不完全一樣,醫療險的等待期一般為30天,重疾險的等待期一般是90—180天。
讓我們來看看合同條款中是如何約定的。
醫療險等待期(30天):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發生疾病,由此而導緻的住院治療,無論住院治療時間與生效之日是否間隔超過30天,我們都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上述30天為等待期。但因意外傷害發生上述情形是沒有等待期的。
因此,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了解到,客戶劉女士在醫療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27天,即等待期30天内,經醫院診斷有雙腎結石。雖然其2020年6月10日入院治療,住院治療時間與生效日已間隔超過30天,仍屬于等待期内疾病,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責任。
特别要注意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醫療險的等待期一般為30天,但目前許多在售的高端醫療險,其等待期是90天,所以一定要以客戶實際購買的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重疾險等待期(90天):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複)之日起90天内,被保險人經醫院确診為本合同所定義的“重大疾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這90天的時間稱為等待期;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發生上述情形的,無等待期。
寬限期(60天):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天為寬限期。寬限期内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簡單來說,寬限期就是給有持續交費意願但資金暫時緊張的客戶一個緩沖期。隻要客戶在到期日之後寬限期60天内支付保險費的,保單利益不會發生變化,但若寬限期60天結束之後仍未支付保險費,則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特别提示:效力中止的保單想要恢複效力,需要客戶重新按照健康問卷如實告知身體狀況後再由保險公司核保評估決定是否同意恢複,且一年期附加險無法在原保單上恢複效力。如果既往已患病或在保險公司有過理賠的客戶,可能存在無法恢複效力的風險,因此建議廣大客戶一定按期按時交納保險費,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注:以上條款摘自平安壽險某産品,廣大消費者需以自己實際購買的産品條款為準)
【編輯:肖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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