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著作權?輝格2012年4月6日,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名詞解釋著作權?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輝格
2012年4月6日
《著作權法》的修訂草案引發了許多争議,不過,要對各方的意見和主張作出恰當的評價,進而評估其可能的社會後果,我們最好對著作權的性質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它是一種财産權,但直覺上,它與物權等有形财産又十分不同,那麼究竟不同在哪裡?這些不同會引出些什麼法律含義?
經濟學家常用對抗性(rivalry)和排他性(excludability)這兩個維度來區分物品的産權性質;對抗性是指同一項資源增加一個使用者,是否會降低其他使用者的用益,用可擁擠性這個詞或許更容易理解:資源是否會随使用者增加而越來越擁擠,因而單位用益越來越少;它比較容易識别,知識産權等信息類财産,都是完美的非對抗性物品。
基于信息作品使用的非對抗性,有人主張取消著作權,可這樣一來,已有作品的用益是最大化了,創作者卻失去了一個重要激勵,未來作品将會減少;對此,有人又主張,可以由政府獎勵優秀創作者,供公衆無限制使用,但這樣就必須賦予政府權力來決定哪些作品是優秀的或有價值的,這對于一個自由社會顯然是不可接受的;同時,不需要這些作品的納稅人,将為其他人的用益負擔成本,因而也是不公平的。
不過,對抗性上的差異确實讓我們認識到了著作權的特殊性所在,法律保護著作權的宗旨,與保護對抗性物品的财産權有所不同,後者的首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主體對物品的用益:我的汽車被别人占用我就用不了,而前者的唯一目的是鼓勵創造,假如事實證明這種激勵是不必要的或無效的,那麼著作權确實可以取消,至少需要調整邊界。
排他性則更麻煩些,按通常的說法,是指一些人能否阻止其他人使用某項資源,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被稱為“公地”,意思是這些資源雖會變得擁擠,但無法建立産權來内化成本,從而暗示隻能由庇古稅之類的公共政策來獲得效率,以防公地悲劇;既無排他性又無對抗性的物品則被稱為“公共品”,被認為不可能由私人産權制度為生産者提供激勵,因而隻能由政府提供。
但這些詞彙其實頗為暧昧且具有誤導性,混淆的源頭之一是“能夠阻止”裡的“能夠”究竟是什麼意思,假如是指技術上的可行性,那麼信息産品一旦發表便失去了排他性,更合理的理解是得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的技術可行性,這樣的話,近代實踐已經證明,為信息作品建立排他性是完全可行的。
可這樣的界定是不能用于對著作權的法理論證的,否則就犯了将結論用作論證前提的錯誤:先假定著作權應得到法律支持,據此證明它可以具有排他性,從而認為它是合理的财産權形式,理應得到法律保護。
所以我們還是要回到技術可行性這個起點上;對于某些物品,比如生活日用品,排他性是随使用而自動且完全的建立的,衣服穿在我身上,别人就不能穿了,除非暴力搶奪,那會立即引起強烈對抗,因而對這些物品,使用本身就是在捍衛排他性,此類物品的财産權是最容易建立的,難以想象缺乏此類财産權的情形,它們對制度和法律不甚敏感,而隻需要最起碼的善意和對暴力傾向的最低限度克制,即便在那些财産權被破壞或剝奪殆盡的社會,生活日用品的産權也總是存在的。
然而,随着使用與排他性的關系越來越松散,财産權就越不容易自動建立,而更多的依賴于慣例、習俗和法律等制度條件,也更可能需要某種中心化司法系統的支持;比如,耕種一塊農田不會自動排斥路人通行其中,保育和采伐一片樹林也不會排斥獵人在其中捕獵,或鄰居在其中拾柴,甚至采伐之間和狩獵之間也未必直接排斥。
當一片森林中隻有兩位獵人時,他們可能是朋友,但要是增加到兩百位,擁擠和沖突便難免了,此時必須尋找某種産權形式來劃定當事各方的行為邊界,才能避免沖突和公地悲劇,可是這邊界不像生活用品或耕地那樣,會随使用過程而自動形成,因而諸如先占先得之類認定初始産權的原則也難以适用,因為很難界定怎樣才算“占有”和誰是“先來”的;類似的情況存在于道路、集市攤位、水資源、噪音、空氣等各種擁擠度随使用者加入、使用強度增加而逐漸提高的資源。
這樣的産權制度演進,對社會的談判、妥協和糾紛解決機制,政治與法治成熟度,普遍的善意,對暴力傾向的自我克制,等等社會制度環境條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用與排他性的關系越松散,擁擠度增長曲線越平緩,對上述環境條件要求越高,因而,為那些制度環境高要求的資源建立“高級”形式産權的能力,實際上已成為觀察一個社會政治成熟度和法治水平的良好指标。
信息作品的完美無對抗性,更讓使用過程完全無法為排他性的建立提供動力,這一動力隻能單方面來自作品創造者自己,這樣,産權邊界便不可能從使用者的沖突和妥協過程中自發浮現,而隻能由立法者武斷劃定:為何著作權身後期限是50或70年?為何專利期限是17年?為何那些使用方式算是善意的?為何另一些又可以法定許可?沒有多少經驗性理由可說,多半是憑直覺而做出的武斷規定。
然而任由立法者武斷劃定産權邊界是危險的,也很可能是無效的,缺乏參與者的克制與妥協這一權利的社會基礎,而僅僅依靠司法系統的執行能力,财産權往往不能有效建立而隻是停留于法規條文的紙面,特别是對那些法治遠未完善,司法系統也缺乏公信力和權利保障能力的社會,這麼做常常隻是增添混亂。
可是人們或許又認為,著作權是如此重要,決不能舍棄,甚至曆史經驗也證明了其價值不容否認,那怎麼辦呢?那就相信成熟法治國家的司法經驗吧,不如把那裡已被證明有效的著作權界定标準照搬過來;況且,在如今這個日趨一體化的全球市場中,即便你尚未能确信這些法律是好的,一旦它已成為國際共識,已被普遍遵循,在實踐上你恐怕也不得不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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