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我們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制定了許多保護勞動者的法規,其中有一條就是關于給孕婦休産假的規定。按照新修訂的法規,職業女性所享受的産假不得低于98天,而且在休産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在湖北武漢,一位王女士卻向媒體反映稱,在她懷孕5個月的時候,突然被公司要求主動離職,公司還說這是“為她好”。王女士拒絕後,遭到公司變相辭退,本人還被移出公司群聊。公司人力資源部還表示,國家有國家的規定,公司有公司規定,産假就1個月。
對此網友們也是紛紛熱議:
“我媳婦事業編産假158天工資照發還有生育津貼,這下知道為啥都要考公考編了吧?”
“以前待過小廠,五個業務懷孕三,還有一個剛休完,後來老闆娘招文員都要三十五以上的。”
“國家規定産假128天,公司規定産假一個月,看來公司的領導們老婆懷孕到分娩隻用一個月啊!”
首先不得不說的是,這家公司真是“頭鐵”,公司的規定竟然淩駕于國法之上。不過客觀來說,其實可以理解有些公司的做法。雖然産假确實是一個好東西,但并不适用所有的公司,許多小公司根本就無法支持這樣的福利。因為産假并不是簡單地給孕婦放假,還得照常支付薪酬。
也就是說,一個員工在休産假期間,可能無法給公司産生任何效益,但公司還得照常支付工資,這對大部分小公司來說,根本無法支撐。而且,如果強行實施這一法規,其實也就意味着許多公司以後會避免招收年輕女性入職,從某種角度上來說,就會出現被動的“職業歧視”。
當然,從長遠角度上來說,我是支持産假這一制度的,但我覺得至少在小規模的民營企業中,還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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