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定案證據嗎?N 海都全媒體記者 陳晉,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微信聊天記錄能作為定案證據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N 海都全媒體記者 陳晉
如今,微信早已成為生活中普遍的社交通訊軟件,甚至成為許多法律關系的重要載體。那麼微信的聊天記錄是否能夠成為有效證據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具體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時,常常會因為無法提供原始載體、無法證明聊天相對方身份等原因,使得微信聊天記錄無法得到采信。
近日,馬尾法院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當事人無法提供微信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法院對其不予采信。
聊天記錄無法提供原始載體 法院不予采信
2021年5月,馬尾區某商行負責人在整理賬目時,發現2017年至2018年期間,王女士曾向自己購買活鮮水産品,有5萬多元的貨款沒有及時支付,便向王女士催讨。經多次催讨未果後,該商行将王女士起訴至馬尾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貨款。
庭審中,為了證明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實際存在,該商行負責人向法院提交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作為證據。但王女士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官要求商行負責人展示微信聊天記錄原件,可負責人稱,由于更換手機,原始記錄已經被清理,無法提供。
近日,馬尾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因商行無法證實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認為此微信聊天記錄無法采信。“好在商行的負責人當時一并提交了由王女士簽字确認的提貨清單和收款收據,能夠證明王女士欠付的貨款金額。”馬尾法院承辦法官說,最終,法院據此支持了商行的訴訟請求,要求王女士及時償還剩餘的5萬餘元款項。
提供微信作證 需要提供完整記錄
馬尾法院相關人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并可以随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也可視為書面形式。
“這家商行雖然有微信聊天記錄,但并不完整。因此,法院最終沒有采信微信的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上述人士說。那麼如何讓微信聊天記錄成為有效的訴訟證據呢?
該人士介紹,要做好微信聊天記錄備份。開庭前,提交聊天雙方的微信個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頭像、昵稱、微信号、地區等信息,證明聊天的對象是本案的當事人。
需要注意的事,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必須完整不間斷,不能隻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或删除部分聊天記錄。對提交的聊天記錄應标注具體的日期及昵稱,其中的圖片及文檔要另行打印具體的内容,語音要轉化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
此外,當事人應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展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驗證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證明證據真實性,對語音、視頻、圖片、轉賬信息等内容打開展示。若聊天相對方的微信号已經修改,且聊天内容又無法鎖定對方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前往第三方機構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查微信用戶的實名認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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