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審議、審批、評議,”是人大常見的幾個專用術語,在人大日常工作中使用頻率較多,應用範圍較廣,且容易發生混用。那麼,到底
什麼是“審查,”什麼是“審議,”什麼是“審批,”什麼是“評議,”各自定義是什麼?它們之間有無聯系、有何不同?适用的範圍和效果是
什麼,如何正确使用?準确地認識、理解和把握好這些問題,對于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有效、規範地開展工作,行使好法定職權意義十分重要。
一、“審查、審議、審批、評議”的概念及定義
(1)審查:即檢查、分析、核對有關情況,實際意思就是仔細檢查、核對是否正确、合法、妥當,但對錯誤和不當之處必須予以指出和糾正。
(2)審議:即讨論、審定、評議,通常就是對各項議案和報告進行商議和讨論,發表看法,表明态度。
(3)審批:即核準,對即下級呈報上級的公文進行審查批示。
(4)評議:即評論是非好壞,好與不好。一般是指人們對事或者物的評價。
二、“審查、審議、審批、評議”之間的聯系與區别
從“審查、審議”與“審批、評議”的本身含義來分析,三個用詞都包含一個“審”字,兩個都包含一個“議”字,審字條有詳查、細究之說,
議字條有商量、讨論的解釋,是仔細思考,反複分析、推究的意思。而“審查、審批”重在“審”即對某一問題進行思考、分析、推敲,但“審
議、評議、”側重于“議”,即:評議,評論是非好壞。可見,“審查、審議”與“審批、評議”的相同點在于一個“審”字和一個“議”字,
不同點在于“審查、審批”側重于“查”“、“審議、評議”側重于“議”,“審議、審批”的前提是“審查”,内容包含“審查”,“審查”
寓“審議、審批”之中,“審批”是“審查、審議”的結果,也就是說,隻有經過“審查、審議”才能最後“審批”;而“評議”則是“審查、
審議”的延伸,“審查、審議”本身就包含“評議”的意思。“審議、評議”是要經過開會讨論,審定、評價報告和工作的成績與不足,最後研
究拍定的一個過程;“審查、審批”作為一種重要的管理手段,通過核查、校對,能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組織力量加以糾正或預防,及時糾
偏,同時内部審核作為一種自我改進的機制,使其持續地保持其有效性,并能不斷改進,不斷完善。歸結一下,就是“審查、審議”與“審批、
評議”含義性質不同、作用和使用不同,他們之間既相互聯系、相互包容,又相互不同、互有區别。
三、“審查、審議、審批、評議”在人大工作中的應用
(一)“審查”的使用
1、人代會期間(審查的主體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
(1)本級人大代表資格審查;
(2)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内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3)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4)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5)議案審查。
2、閉會期間(審查的主體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
(1)審查和批準本級财政決算,審查和批準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預算調整方案;
(2)審查本級政府有關重大項目、對外簽訂的重大經濟協議、投融資方案;
(3)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
(4)對代表采取強制措施許可申請的審查。
(二)“審議”的使用
(1)人代會期間(主體是各代表團和各級人大代表):各代表團和代表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包括各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
2、閉會期間(主體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
(1)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2)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
(3)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4)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
(5)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6)聽取和審議有關議案(如撤職、罷免、質詢案)。
(三)“審批”的使用
人代會期間(審批的主體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1)批準本行政區域内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2)批準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閉會期間(審批的主體是各級人大常委會)
(1)批準本級财政決算,審查和批準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預算調整方案;
(2)批準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中期有關指标調整方案;
(3)批準本級政府有關重大項目、對外簽訂的重大經濟協議、投融資方案。
(四)“評議”的使用
主要是在人代會閉會期間(主體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
(1)對“一府一委兩院”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評議;
(2)幹部履職評議;
(3)行風評議。
四、如何正确使用“審查、審議、審批、評議”?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審查、審議、審批、評議"的内涵,明确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從憲法和《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監督法》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不難看出,“審查、審議、審批、評議”都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他們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别,相
互兼容,互有貫通,表現形式又各有不同。從法律表現形式上看,“審查、審批”是審議的一種特定形式,更多的是體現一種職權,帶有較強的法律
權威的剛性色彩,審批以審查為前提,即審批前應先進行審查,而審查的結果是審批;審議包含審查,同時也包括評議;而評議則是對審議的補充和
完善,是審議的具體化形态,審議、評議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是行使職權的手段而已,審議通過權和審查批準權都是各
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審查批準權是一種特定的審議通過權。在監督程度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審查批準權,“剛性”很強,必須要作出
相應的書面決議、決定,而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審議通過權,可以作出相應的書面決議、決定,也可以形成審議意見。
(二)科學界定各自的适用範圍,嚴格依法使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于議案,所有審者即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代表等,都用“審議”。
對于報告,審者如為人大,則用“審查”;如為人大常委會和代表,則用“審議”(唯一例外是,監督法規定人大常委會對于決算用審查)。具體到
人代會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财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關于“一府兩院”工作報告、
議案,以及閉會期間預算和計劃調整、對代表采取強制措施的許可申請、選民資格的确認、規範性文件的備案、有關報告等采取審查的方法,而審批
隻适用人代會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财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閉會期間預算和計劃調整的報告。涉及到人大常委
會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罷免案、撤職案、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有關報告等采取審議的方法,
即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有聽取和審議“一府一委兩院”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階段執行情況以及審計工作
情況的報告,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和特定問題調查報告,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的權利;評議适用包括對“一府一委兩院”及其部門的工作評議、人大及
其常委會任命幹部的履職評議,以及行風評議等。由此可見,在适用範圍上,審議适用于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内的任何事項,評議适用各級
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開展的有關特定的審議活動;而審查、審批适用于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内的特定事項,适用于依法行使“重大
事項決定權。”
(三)防止和避免錯用亂用,保證應用效果
時下,對于什麼情形下用“審議”和“評議”,什麼情形下用“審查”和“審批”,法律規定是明确的,在人大工作中的應用是有規律可循的。
在人大開展工作的手段、方式中,“審查、審批”的詞語主要用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時,而“審議、評議”的詞語主要用于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
時,“審查”和“審批”針對的主要是人代會上對有關機關提交的工作報告和人大常委會對決算的報告;”而“審議”和“評議”則針對的是閉會期
間各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對“一府一委兩院”的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時,采用的具體方式和手段。當然,在人大具體工作
的實踐中,“審查、審批”與“審議、評議”四個詞組相互貫通,互相兼容,也可同時結合使用,如人代會安排會議議程時,依法應采用“審查”和
“審批,”但對代表而言卻是“聽取和審議;”人大常委會審查決算草案時,可以同時“審議”相關審計工作報告;在對“一府一委兩院”的工作進
行審議時,也可以對相關部門專項工作和幹部履職進行評議。隻有正确掌握“審查、審批”與“審議、評議”含義和方法,依法科學運用,才能有效
防止和避免錯用亂用,提高使用效果。
作者:張天科(寶雞市金台區人大機關幹部)
責編:陝西法制網 鄭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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