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介紹了哪些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一篇我繼續介紹相關知識,那就是,法定繼承人中的第二順序繼承人。
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兩類人:
(一)第一類是兄弟姐妹
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4個小類。
其中,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是最容易理解的;
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是因為父親或者母親或者父母雙方各自再婚所生的兄弟姐妹或者是父親或母親在婚外所生的兄弟姐妹。
養兄弟姐妹是父母依法辦理收養關系而産生的兄弟姐妹。
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情況就有點複雜,首先是父親或者是母親再婚,父或母的再婚配偶帶來了前婚或婚外所生子女,該子女是未成年人,該未成年人于自己的生父或生母的再婚家庭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
(二)第二類是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個就比較好理解了,是指父親的父母,母親的父母。但是,收養和再婚可能造成這一類的複雜情形。
二、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特點
(一)隻有長輩和平輩,沒有晚輩
第二順序繼承人隻有隔代長輩和親緣稍遠的平輩,不像第一順序繼承人那樣既有長輩又有平輩還有晚輩、除了配偶外都是直系血親。
(二)隻有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參與繼承
在這一點上,等于是“備胎”,隻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天然
沒有,都放棄繼承,都被剝奪繼承權)才參與繼承。而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沒有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但比例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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