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寶馬車被海水淹?記者:陳棟 通訊員:蔡莉海口市民張曉聰(化名),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青島寶馬車被海水淹?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記者:陳棟 通訊員:蔡莉
海口市民張曉聰(化名)
自駕車輛至海灘遇海水漲潮
車輛被淹損壞
張曉聰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
将對方訴至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定保險公司無須理賠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據了解,2020年10月25日,張曉聰自駕一輛越野車去文昌市翁田鎮海邊遊玩,看到沙灘上有很多漁民在捕魚,張曉聰将車開上了沙灘,行駛中車輛陷入沙灘緻無法行駛,後海水漲潮車輛被淹。16時19分,張曉聰撥打保險公司電話進行報案,并稱20分鐘前車泡水了。施救過程中,張曉聰支出拖車費、施救費共計6000元。維修中心出具的維修費報價為302270元。
2020年11月23日,張曉聰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稱,潮汐不屬保險範疇,拒絕賠償。2021年2月,張曉聰訴至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拖車費、施救費并承擔訴訟費。
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張曉聰作為具有多年駕齡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在沙灘上停放車輛很可能被潮水淹沒,仍将車輛開往海灘并造成車輛被海水淹泡,主觀上存在一定過失。“海水漲潮”不屬于保險事故,保險車輛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範圍,無法賠償。
龍華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曉聰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及實際使用人,應對車輛負有安全行駛責任。
根據生活常識可知,海灘并非普通機動車輛可以正常行駛并長期逗留的地段,漲潮期間容易陷入沙灘并被海水淹沒。而原告所駕的車輛為普通機動車輛,其将涉案車輛直接駛入沙灘,以其自身行為将涉案車輛置于危險之境,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同時,海水漲潮屬潮汐現象,一般每天會發生兩次,屬必然發生事件,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可以預見海水漲潮可能導緻車輛泡水。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對保險人保險責任的範圍進行了列明式約定,該款所規定之情形屬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或事故,而海水漲潮這一自然現象屬必然發生的事件,本案中涉案車輛“受海水漲潮浸淹受損的情形”不屬于原被告雙方約定的保險人責任範圍。
綜上,原告張曉聰未盡到安全行駛責任将涉案車輛開至海灘,遇到海水漲潮這一自然現象使車輛泡水造成嚴重損失,此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範圍,被告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2021年8月,龍華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曉聰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張曉聰提起上訴。日前,海口中院終審對此案維持原判。
來源: 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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