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質量是設計和生産出來的,最終需要經過檢驗而證實,需要通過過程控制來保障。
為了保證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穩定性和品質優良,确保産品全部符合質量要求,對藥品質量的管理,不僅限于藥品生産所涉及的物料、介質、中間産品、待包裝産品的檢驗和成品的出廠檢驗,而且涉及整個生産過程的全部監控措施(如必要的環境監測等)。這就要求藥品生産企業通過實施GMP,對藥品質量形成的整個過程進行預防為主的全面管理,消除各種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WHO及世界各國的GMP都強調了藥品生産企業須設置受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獨立于生産的質量管理部門,負責藥品質量形成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賦予其對不合格物料、介質、車間中間産品/中間體的禁用權和成品放行銷售的否決權。
質量部門可分為兩部分,一是質量監督,負責政策控制,有的企業稱之為QA(質量保證);另一是質量檢驗,通常稱之為QC(質量控制),負責技術控制。
與98版GMP相比,新版GMP引入了質量保證,GMP及質量控制的概念,并明确闡述了三者的内涵及基本要求(見新版GMP第二章),旨在确保藥品質量的持續穩定。
新版GMP在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方面,特别指出,制藥企業應建立嚴密的質量控制實驗室管理系統,确保檢測數據的真實客觀、準确可靠和可追溯。物料和産品的放行應确保上市産品符合藥品注冊和GMP要求。制藥企業應對上市産品進行持續穩定性考察,監控其質量。應對所發生的變更進行評估;任何偏差都應得到恰當處理。另外,制藥企業還應建立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系統,持續改進産品和工藝;對供應商進行評估和批準,确保物料的穩定供應。還應定期進行産品質量回顧分析;對上市後産品的質量投訴和不良反應進行處理和收集。
其中,物料與産品放行、持續穩定性考察、變更控制、偏差控制、糾正措施與預防措施、産品質量回顧分析為新增内容。同時,對質量控制實驗室管理、供應商的評估和批準、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的要求,進行了細化。
(一)質量控制實驗室管理
質量控制涉及取樣、規格标準、檢測及組織機構、文件、發放程序,以及保證進行必要的檢驗。它不隻限于實驗室操作,還涉及一切有關生産進行及産品放行的質量決定。設立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核心目的在于獲取反映樣品乃至樣品代表的批産品/物料質量的真實檢驗數據,為質量評估提供依據。
新版GMP明确了質量控制實驗室應配備恰當的人員、設施、設備、工具書和标準物質,應有相應的文件(包括記錄),取樣應科學、合理,樣品應有代表性,檢驗操作應規範,檢驗記錄應有可追溯性,檢驗結果超标應進行調查,應有物料和産品的留樣,應對檢驗相關的物品規範管理等具體要求。
新版GMP第二百一十七條是在98版規範第七十四條基礎上的完善條款,提出了企業應根據檢驗内容、工作量和獲取檢驗結果的時間要求,來配置适當的實驗室的管理原則。
制藥企業應從其規模大小以及實驗室承擔的工作量,合理設置機構(如考慮車間化驗室設置的必要性)、配置資源。另外,企業一般不得進行委托檢驗,确需委托檢驗的,需按第十一章中委托檢驗部分的規定辦理,還應當在檢驗報告中予以說明。
另外,新版GMP還對質量控制負責人提出了任職資格要求,同時明确其可以管理同一企業的一個或多個實驗室(見第二百一十八條),也明确了從事質量檢測工作人員的最低學曆資質要求(見第二百一十九條),對二者均強調了要經過實踐培訓并通過考核方可從事工作。
具體實施時,質量控制負責人的資質和質量控制檢驗人員的資質可以一緻或更高一些,但至少滿足“具有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曆,并經過與所從事的檢驗操作相關的實踐培訓且通過考核”這項強制性要求。
具體到檢驗人員(含質量控制負責人)是否隻要經過公司内部的崗位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就能上崗,不再需要經過藥檢或藥監部門認可的機構培訓後發證上崗這個問題,按照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即可,如果當地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具體要求,公司可以組織内部培訓和實踐考核,合格後上崗。
在具體實施中,筆者認為,作為一名從事質量控制管理或檢驗的工作人員,應始終以正直、誠實為底線,有誠信不良記錄的人員不适合從事質量檢驗和質量管理工作。
制藥企業配置檢驗人員的數量應該考慮與成品、中間産品、待包裝産品、原料、輔料、中藥材、包裝材料以及環境監測的檢驗項目和檢驗工作量(包括檢驗項目的數量與頻率)的相符性。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管理人員至少應履行好以下職責:
(1)監督實驗室流程的有效實施和管理;
(2)制定實驗室管理規程及樣品接受規程;
(3)确保實驗用的相關物料和儀器設備的使用和控制;
(4)制定實驗結果的評估批準程序;
(5)評估批準實驗報告;
(7)決定實驗室多餘樣品的處置。
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檢驗人員至少應履行好以下職責:
(1)确認實驗條件;
(2)按規定的标準和相應的操作規程操作;
(3)真實的記錄實驗過程、計算結果;
(4)及時如實地報告不合格及異常情況;
(5)妥善地保留樣品,直至實驗結果審核通過;
(6)實事求是地報告所有經手檢驗的實驗結果,并保留所有的實驗記錄。
檢驗人員的技術能力水平應當與各種檢驗/監測項目的檢驗/監測技術難度相符。
檢驗人員的培訓内容應與本人從事的檢驗工作密切相關,并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培訓,實際操作培訓要重于理論培訓,同時要特别注重人員調崗與新人員的培訓。另外,還應定期評估培訓的實際效果。還應關注培訓師資人員的能力與水平,是否真有能力提升被培訓人員的技能。
第二百二十條屬于新增條款,對質量控制實驗室必須配備基本的标準資料與檢驗用相關标準物質提出了要求。
目前,國内最主要的藥品質量标準主要有:《中國藥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地升國标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藥轉正标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藥試行标準》、《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注冊标準》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注冊标準》等,國内市場上,在有效期内藥品的質量必須符合上述标準之一。
制藥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必須随時關注上述标準的有效性,注意國家藥品标準的更改、更正和更新的時限。
制藥企業還應針對自已産品生産所需的中間産品、原料藥合成用物料和合成中使用的溶劑(及回收溶劑)建立合理可控的質量标準(見《附錄2:原料藥》第二十五條),以确保合成路線、工藝的恒定,産品質量的穩定。
新版GMP對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文件系統作出了詳細規定(第二百二十一條),列出了實驗室最基本的文件目錄,明确了對各種原始資料或記錄的管理要求。文件不僅要符合GMP文件管理總的原則要求,而且要與質量控制整個體系相适應。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所有文件包括起草修訂、發放、存檔、銷毀等必須采取受控管理。
(1)所制訂的質量标準和分析方法應和注冊/申報中的一緻或高于注冊/申報标準,可以增加注冊/申報标準以外的附加檢驗項目。
國家标準是最低标準,是藥品在整個有效期内所必須符合的标準。為了降低上市産品在貨架期内的質量風險,企業有必要考慮建立科學合理的、高于國家标準的企業産品内控質量标準。
企業産品的内控質量标準的檢驗項目不能少于該産品的國家标準,檢驗項目的技術指标不能低于國家标準。應在關鍵項目與易降解的項目(如含量、有關物質、溶出度、熔點、水分、pH等)的指标上與國家标準拉開适當的差距,給予産品質量一定的降解的空間,以确保出廠的産品在進入市場後,能經曆時間和環境的考驗。在失效期之前的每一天均能符合該産品的國家标準。應在關鍵項目,特别是測定誤差較大的檢驗項目上,适當提高指标,避免邊緣産品出廠後,可能會由于與客戶及檢驗機構的測定誤差,使得結論在合格與不合格之間産生争議。
(2)應制訂有原輔料、包裝材料、生産中間過程、中間産品及成品等的取樣規程,内容至少包括授權的取樣人、取樣方法、所用器具、取樣量、分樣方法、存放樣品的容器的類型和狀态、取樣後剩餘部分及樣品的處置和标識,以及為避免因取樣過程産生的各種風險的預防措施等(取樣注意事項)、樣品貯存條件、取樣器具的清潔方法和貯藏要求。取樣記錄及取樣容器标簽的内容至少包括樣品名稱、批号、取樣日期、取樣量、取樣人等。
(3)宜單獨建立樣品的管理規程,内容包括樣品的接受、傳遞、儲存、使用和銷毀過程。
(4)應制訂有檢驗操作規程及記錄(包括檢驗記錄或實驗室工作記事簿),并随着《中國藥典》等國家标準的升級而及時更新。檢驗記錄是檢驗人員對其檢驗工作的實時記錄,檢驗的内容必須和質量标準/分析方法一緻,檢驗記錄應涵蓋檢驗過程的所有信息。所有檢驗記錄應該受控管理。
全部的原始數據和計算必須受控管理,不得随意轉抄,更不能擅自将受控記錄更換或銷毀。檢驗記錄必須由第二人複核,負責對原始記錄的準确性、完整性和與規定标準的符合性進行複核。如因意外情況将某頁原始記錄污染或損壞,需要更換和轉抄原始數據時,必須經主管人員認可後到記錄管理員處領取新的空白記錄(新的記錄編号要與原來的加以區分)進行更換。所有轉抄數據必須有另外一人進行複核,轉抄人及複核人應在轉抄記錄上簽名、簽日期。原記錄須保存在該轉抄記錄的後面,作為本批記錄的一部分,不得丢棄或銷毀。
如果以紙質記錄為存檔文件,原始數據如色譜圖、光譜圖等應打印出來,簽字并附在批檢驗記錄中。由儀器打印的數據(如水分滴定結果、溫濕度記錄等),檢驗人員應在打印紙張上簽字确認。易褪色打印數據(如熱敏打印的塵埃粒子計數器結果等)應及時複印,并将原文件複印件一并保存。
與批生産記錄相對應的所有控制記錄必須至少保存至産品有效期後一年,确認和驗證、穩定性考察的相關記錄和報告等重要文件應永久保存,不得銷毀。
(5)要制訂有統一模式的檢驗報告(或證書)。一份完整的檢驗報告内容至少包括檢品名稱、批号、規格(必要時)、包裝(必要時)、總數量(必要時)、有效期(或複驗期)、生産單位、供樣部門、檢驗目的、檢驗項目(按藥典或客戶需求所做的各測試項目可接受的限度與檢測得到的具體結果)、檢驗依據 、最終檢驗結論。還應有收檢日期、報告日期。
(6)要制訂廠房與實驗室潔淨區的環境監控的規程,内容至少包括取樣方式、取樣頻率、取樣點、警戒限、行動限及異常結果的調查及處理等。環境監控記錄内容至少包括取樣點、取樣日期、取樣方式、取樣人、結果等,并應定期做趨勢分析。
另外,制藥企業的制藥用水也應制定管理規程,内容至少包括水的種類、取樣點、取樣方法、取樣頻率、檢驗項目、接受标準及異常結果的調查及處理等内容。制藥用水檢驗記錄至少包括取樣日期、取樣點、檢驗日期、檢驗項目等内容,每次檢驗都應有檢驗報告單。
(7)對于必要的分析方法驗證/确認,要有驗證/确認方案和報告,内容至少包括驗證目的、适用範圍、職責、驗證項目及标準、方法描述、驗證結論等。實驗室儀器的确認也需包括設計确認、安裝确認、運行确認、性能确認等。
(8)要制訂有實驗室儀器和設備的使用、清潔、維護及校準等規程及記錄。使用規程應包括儀器的開關機、具體操作步驟、使用注意事項等;校準規程應該包括校準周期、校準内容、校準項目及标準,還應規定校準失敗後應采取的措施等等;儀器的維護規程應包括維護項目、維護周期等内容。儀器的使用、校準及維護都應如實記錄。
(9)要制訂有實驗室試劑的管理規程,内容至少包括試劑的領用、登記、儲存、使用等規定。實驗室配制的試劑應有配制記錄。
(10)實驗室應有标準品的管理規程,包括法定标準品和工作标準品的管理。來源于中檢院的标準品不需要進一步标定,對使用前有預處理要求的标準品(如幹燥處理),應按照标簽或證書的要求進行。标準品的管理應涵蓋标準品的使用、标準品的保存等内容。
(11)實驗室如果使用菌種,應該制訂有菌種的領用、登記、儲存、使用及銷毀等相應的管理規程,并應有詳細的記錄。
(12)實驗室如果用到易制毒品/劇毒物品,應制訂有相應的管理規程,嚴格按照易制毒品/劇毒物品的管理規定執行,并建立試劑配制記錄、使用記錄和銷毀記錄等。
(13)應制訂有實驗室偏差和超标結果(OOS)管理規程,應如實記錄并進行相應的調查。
在對質量控制實驗室進行“文件化管理”的同時,還應結合質量回顧和驗證要求,合理使用趨勢分析這個良好的質量管理工具,加強與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溝通,分享這些趨勢分析資料,以便于評價、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取樣是質量控制過程中重要的一環,是實驗室檢驗工作中的“頭等大事”。隻有取樣的樣品具有代表性,才能根據其分析結果得出整批産品質量的準确結論。取樣出現錯誤,就會使質量控制的後續過程處于“可疑”狀态。因此,在新版GMP第二百二十二條中,對取樣操作規程的基本内容,取樣操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防止取樣過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做出了詳細要求。
該條中的“(一)質量管理部門的人員有權進入生産區和倉儲區進行取樣及調查”,是針對第一百九十六條:“生産廠房應當僅限于經批準的人員出入”而言的,突顯質量管理人員的權威性。
該條(二)中的“經授權的取樣人”是指經過考核取得資質,由質量管理部門授權,以書面的形式公布“取樣員名單”中的人員。該人員要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身體暴露部分無傷口;要熟悉取樣方法與流程;要掌握取樣技術和取樣工具的使用;了解樣品被污染的風險和安全防範措施。
在進行取樣操作時,應注意以下事宜。
物料與中間産品的取樣環境要與生産區域潔淨級别等同。取樣器具要光滑,易于清潔、滅菌。取樣容器應易裝入、易倒出,不吸附樣品,易于密封和貯存。
物料取樣量,按進貨件數随機取樣;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按《中國藥典》附錄要求進行取樣;成品取樣,通常為全檢量的三倍(其中包括檢驗、複驗、留樣);無菌檢查樣品應包括微生物污染風險最大的産品。取樣檢驗前應及時将檢驗、複驗、留樣分開。—般不提倡用檢驗完畢的樣品作為留樣,因為在檢驗過程中該部分樣品所受的影響不确定。
取樣、分樣後的剩餘樣品很難确保不受取樣、分樣過程的影響。即使不做無菌和微生物限度檢測的樣品,由于取樣環境、包裝容器
針對非無菌條件,更難保證不受微生物污染,也不能确保理化性質不受影響,産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無法保證。因此,取樣後物料原則上不允許返回原批次,未使用完的樣品建議銷毀。但如貴細中藥材等取樣檢驗後,無混淆、交叉污染的風險,可返回原批次。企業應合理計算每種物料的取樣量,以文件形式明确規定,以防取樣偏差。
固體制劑或制劑類産品的取樣環境隻要能滿足要求、且取完樣後能徹底清潔,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即可在物料暫存間等處取樣。如果不能一次性取完樣品(如生産過程取樣),環境能滿足要求,且有明顯标識,可以暫時存放在生産崗位,如需将樣品存放在生産崗位上應加強管理,防止樣品的混淆和丢失。
成品的取樣數量是否包括在成品的批數量内,企業可自行掌握,但須記錄在批記錄中。
在進行留樣操作時,每批都要留樣;成品為市售包裝,原料可采取與原包裝相近似的模拟包裝。
成品留樣數量,為全檢樣品量的兩倍;物料留樣數量,至少應足夠鑒别檢驗。
成品留樣的貯存條件,應是注冊批準的條件,保存至有效期後一年;物料留樣按規定貯存條件貯存。
不論是對留樣的主動使用還是被動使用,均應經過批準。
留樣應有記錄,至少每年對留樣目檢一次。
在實施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每個取樣容器都要有标識,如果需要混合的,應在規定的數量之内混合,并在實驗室進行。剩下的獨立樣品繼續保留到檢驗結果完成後按規定處理。
成品的取樣樣品應能代表整批産品的質量屬性。企業可以根據産品和工藝特性,在證實産品完成包裝後質量屬性不發生變化,可以在裝箱前取樣,但應注意成品留樣應與市面銷售包裝保持一緻。成品的請驗,微生物檢測可在内包完成後進行;含量檢測可在成型(如壓片包衣後)後進行。
新版GMP還明确了物料和不同生産階段産品的檢驗要求(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企業首先要确保現行的成品檢驗方法與注冊批準的方法一緻。另外,所有的檢驗方法必須經過驗證或确認。
在具體驗證或确認工作中,應對“法定方法做确認,非法定方法做驗證”。法定檢驗方法是指已經過法定機構驗證的方法(如藥典方法或法定标準方法),因其本身的可靠性準确性已得到确認,不需要全面驗證,但是要在實際應用中證實。
方法确認是一種簡化了的方法驗證,目的是證明在本實驗室條件下的适用性,一是确認産品是否适用這個檢驗方法,尤其是制劑處方中的輔料是否會有幹擾;二是确認實驗室的條件能否用這個檢驗方法獲得準确的結果,包括儀器設備、環境、人員等方面。方法确認中的鑒别、含量、有關物質、溶出度應進行準确度、精密度、專屬性等測試,溶出度、有關物質還應進行定量限的測試,對操作及限度要求與方法驗證相同。
對于特殊檢驗方法、确認項目及限度可作适當調整,如果已使用多年的檢驗方法能确保檢驗數據的準确性、可靠性、不必再補充确認(如幹燥失重、pH、熾灼殘渣等實驗室日常測試操作步驟)。
如果方法非法定或屬于自行開發,驗證是必須的。檢驗方法的驗證應參照中國藥典附錄。此外,該條款中“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驗證的檢驗方法”是指微生物限度和無菌檢查。
另外,所有的書面檢驗操作規程的内容,應當與經确認或驗證的檢驗方法一緻。所有檢驗過程與結果應當有可追溯的檢驗記錄,檢驗記錄至少要包括本條款中規定的内容。檢驗記錄必須經過複核,尤其是要對計算進行嚴格的複核。
所有中間控制(包括生産人員所進行的中間控制),其檢驗方法可以用代替方法檢驗,(如含量測定方法與最終成品檢測方法可以不同),但必須經過方法學驗證,檢驗應當有記錄。
針對本條中“應當對實驗室容量分析用玻璃儀器、試劑、試液、對照品以及培養基進行質量檢查”這項要求,企業可以制定相關的SOP,明确簡單的指标,如玻璃器皿應有計量器具制造的認證,刻度線清晰,無氣泡、沙眼等;試劑應查看标簽上的标識内容等;試劑、試液要确認生産廠家的資質,檢查外觀、标示、性狀、生産批号等無異常;标準品要确認來源的合法性及使用效期,不太穩定的标準品必要時還要做純度檢查。這些都應在SOP的規定下實施。
本條還對檢驗用實驗動物的标識、使用前檢查、飼養和管理,以及使用曆史的記錄,均提出了相關要求。
新版GMP首次引入了檢驗結果超标管理的概念,進一步完善了質量控制實驗室管理(第二百二十四條)。
檢驗結果超标即指檢驗結果超出了法定标準及企業内控标準的所有情形。超标的檢驗結果不一定意味着樣品檢驗不合格。
首先,企業應建立檢驗結果超标調查的操作規程。按規程進行實驗室調查,确認有無實驗室偏差,如果不是實驗室偏差,應組織富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對相關組織生産的過程進行調查。
檢驗結果超标調查—般分為實驗室偏差和非實驗室偏差兩類。
實驗室偏差應調查任何與檢驗過程相關的因素所引起的檢驗結果偏差,應由實驗室的專業人員進行調查,需從以下幾方面排除實驗室産生超标的原因與可能:
對樣品的狀态和取樣的過程進行回顧。查看檢驗原始記錄、實驗環境、操作步驟是否正确。各個儀器的性能和技術參數是否正确。各個試劑、試藥、标準溶液、對照品等的使用與配制是否正确。必要時更換人員進行檢驗人員間的比對複核。對儀器進行校驗檢查(如有兩儀器,進行儀器間比對的複核)。對使用的各個試劑試藥标準溶液重新确認。還可進行對照品的複核(使用法定的對照品對使用标化工作對照品得出的結果進行複核)。甚至将樣品送到經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進行比對複核(以最終判斷超标的來源)。
當确認是實驗室的檢驗失誤造成超标後,應立即報告并填寫調查報告和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啟動CAPA程序),重新出具正确的檢驗報告。
非實驗室偏差是指在排除實驗室偏差以外的,由于其他任何因素所引起的檢驗結果偏差。
當确認不是實驗室的檢驗失誤造成超标,确實是産品的質量超标後,應将超标的調查階段從質量控制實驗室轉移至與生産相關的部門,由實驗室人員撰寫全面而詳細的調查報告,積極為生産部門的調查提供依據和線索,協助查明産生超标的真實原因。
非實驗室偏差一般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非生産工藝偏差:系指因生産操作者未按程序操作設備或用錯料等原因引起的檢驗結果偏差。該偏差由質量部、生産部或設備管理部門的專業人員調查。
(2)生産工藝偏差:指因生産工藝本身缺陷引起的檢驗結果偏差,即使人員操作、設備和物料完全正确也不可避免。該偏差應由精通和熟悉工藝技術的相關專業人員調查。
(3)如果是物料本身帶來的偏差,調查時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進廠檢驗産生偏差,首先應由質量部與物供部調查接收、暫存過程是否存在偏差,如無偏差應通知物料生産商調查其生産、儲存過程有無偏差,同時調查運輸過程是否有偏差。二是如果進廠檢驗合格,在使用或儲存過程出現偏差,應由質量部與物供部調查存儲條件以及稱量過程是否有偏差。
留樣和持續穩定性
留樣是質量控制實驗室一項重要的工作。企業應設立留樣室,建立留樣台帳,制訂物料和産品的留樣管理規程,按規定進行留樣觀察并填寫記錄。以确保保存好用于藥品質量追溯或調查的物料與産品樣品。
新版GMP第二百二十五條對留樣工作做出了詳細要求,明确了留樣目的;要求每批物料及産品均要有留樣。成品留樣為市售包裝,原料藥留樣可為模拟包裝,留樣應有代表性。成品留樣數量為全檢量的兩倍,物料留樣數量應至少足夠進行鑒别檢驗。成品留樣存儲條件按注冊批準條件,放置有效期後一年;物料留樣按規定條件存儲。成品的留樣應有每年至少一次的目視檢驗記錄。
在具體實施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留樣在用戶投訴或其它特殊情況下方可使用,應經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批準。穩定性考察樣品用于考察投放市場産品的穩定性,二者應分開存放。
産品經檢驗合格後,如可見異物檢查、無菌檢查、熱原等檢驗項目,在不破壞包裝完整性的情況下,一般不會發生變化,留樣時這些項目可以不計算在留樣量内。
一批産品分若幹次間斷式進行包裝生産,應給予不同的包裝批号,包裝批号應與待包裝産品的批号建立可追溯的關聯關系,每個批号應按規定進行留樣。
此外,該條中規定了原輔料和内包裝材料的留樣時間至少保存至産品放行後兩年。但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較短,則留樣時間可相應縮短(如血漿作為原料使用時,不需要留樣)。
原料藥生産企業需要定期目視檢查每個批次的留樣,目視檢查應以不破壞内包裝的完整性為前提。
無菌原料藥生産用的外包裝材料紙箱不需要留樣。無菌原料藥用小鋁聽留樣,不需要定期開聽做外觀性狀檢查。
該條款中談到的“……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的留樣應當至少保存至産品放行後二年”,不是指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内包材保存至包材效期後2年。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如輸液瓶、丁基塞),因為成品有留樣,可不必單獨留樣。原料藥等非制劑類産品,不需要對物料進行留樣。
包裝材料的留樣既要考慮産品的效期,也應考慮物料的效期,以有利于産品出現問題時進行調查。
另外,持續穩定性考察應符合《中國藥典》規定的條件,須在恒溫恒濕箱或相應控溫控濕設備、房間内進行考察,恒溫恒濕箱、相應控溫控濕設備或控溫控濕房間應經過驗證(包括溫濕度分布驗證),設備放置區域應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
試劑、試液、培養基和檢定菌
新版GMP第二百二十六條對檢驗用試劑、試液、培養基和檢定菌的管理作出了詳細要求。明确了試劑和培養基應采購自可靠的供應商,必要時對供應商進行評估。
這些實驗用品應有接收記錄,容器上應有接收日期;應按照相關規定使用、配制、貯存。
試液和已配制的培養基應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配制人員,應有配制記錄;配制的培養基應做适用性檢查并有配制記錄和使用記錄。
對于檢驗所需的各種檢定菌應建立保存、傳代、使用、銷毀的操作規程及記錄,檢定菌應标識菌種名稱、編号、代次、傳代日期、傳代操作人,并按條件貯存。
在實際工作中,在使用這些實驗用品時,要注意其外觀性狀(顔色、澄清度)的符合性,瓶簽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配制方法的正确性,存儲裝置和環境的正确性、符合性,有效期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有毒有害(劇毒、易爆、強氧化、強腐蝕)試劑、試藥、試液的存儲、保管、使用的符合性,标準溶液、标準滴定液配制方法和标化記錄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除另有規定外(指标準的各論中詳細标明的方法或指定的參考方法),在用國家局頒布的藥品标準檢驗中所用到的标準滴定液必須以《中國藥典》規定的方法進行配制、标化。
用于配制标準滴定液的溶質應采用分析純以上級别的化學試劑,用于标定标準滴定液的基準物應為具備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标準物質證書的基準試劑或标準物質。
當配制的标準滴定液按規定的方法不必标定時,用于配制标準滴定液的溶質應采用具備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标準物質證書的基準試劑或标準物質,稱樣和溶解稀釋必須精密、準确。F值應是标準規定的稱樣量與實際準确的稱樣量之比。
标準滴定液的标定必須是雙人以上進行配制、标定和複核标定。一般标定三份以上,複核标定三份以上,并根據标定方法的誤差規定個人的三份間和兩人的六份間的F值的RSD的限度。F值的規定範圍應為0.95—1.05。
标準滴定液的有效期一般為三個月。超過效期後應重新配制、标定和複核标定,如果剩餘的過期标準滴定液量較多,可不必重新配制,但必須按标定程序進行标定和複核标定,RSD的限度。F值的規定範圍為0.95—1.05。
标準滴定液的裝置和儲藏條件應該科學、合理。裝置應具備遮光、密閉,陰涼,特别是高氯酸标準滴定液的防潮裝置、氫氧化鈉标準滴定液的防二氧化碳的聚氟乙烯瓶的裝置(這些裝置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這些标準滴定液的有效期就不一定“有效”了)
硫代硫酸鈉标準滴定液必須取放置一個月以上的硫代硫酸鈉标準滴定液的儲備液進行标定。
在瓶簽上應有的信息是:标準滴定液的名稱和标示摩爾濃度、标定的F值、配制日期、配制時溫度、标定穩定、标定日期、複核日期、配制人、标定人、複核人、有效期等。
标定記錄必須詳細可追溯,除以上信息外還應記錄标準物質的來源、批号,幹燥條件、精密的稱樣量、定量稀釋體積、滴定管編号及量程,準确記錄标定和複标各份所消耗體積和空白液的體積,計算公式,計算結果及相應的RSD。
試劑、試液應注意正确的儲藏條件。有的應置于冰箱中保存,如檢查重金屬的硫代乙酰胺試液等。有的應進行水封液面,如溴液。有的應避光、陰涼保存。強酸、強氧化液體試劑應有防護、保護措施,如應放置在有沙土保護、可相應固定的器具内,并應置于試劑架底層。
對配制試液的效期的規定要科學合理(有機試液、不穩定的試液,效期應短點,而無機試液可适當長點,在容器密封性能較好的情況下可一年) 。按藥典的要求需臨用新配制的試液應及時新鮮配制,不得使用過期的試液。
标準溶液、試劑、試液配制應嚴格按藥典或标準各論規定配制,不得進行任何簡化和改變。
标準溶液、試劑、試液标簽應正确标注,按藥典或相應的标準配制的試液,應采用藥典或相應的标準所規定的名稱,不得擅自更改。按藥典附錄配制的試液可不必表明濃度和溶劑,除此之外,标準試液、試劑試液标簽應正确标注濃度和溶劑。任何标準标準溶液、試劑、試液标簽應正确标注配制時間、有效期。
對于劇毒品與易制毒品應按國家相關法規要求嚴格管理。屬于毒劇品(包括危險級的易爆品和易制毒品)的試劑、試液必須置于保險箱内,由雙人雙鎖保管,并應實施嚴密的領用登記制度。領用登記本上應記錄領用人、使用目的、審核批準人、發放人、發放量、剩餘量、發放日期。
應建立對毒麻劇品的實驗剩餘、殘留及意外洩露等處理和緊急處理措施并建立程序文件發放到各個實驗場所和人員。
在使用培養基時,要注意其來源的符合性,已開啟的培養基的儲存環境及效期的符合性,培養基的靈敏度實驗方法及操作判斷的符合性。
在菌種管理中,要注意菌種瓶簽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菌種來源性和有效性的符合性;菌種傳代的次數、間隔時間和方法的符合性;菌種儲藏裝置及環境的符合性;菌種種類及數量與台帳的相符性及與實際日常檢驗量的相符性;廢棄菌種的滅活(包括日常菌檢實驗中陽性菌的廢棄物)的方法及記錄的符合性;菌種一般傳5代,從菌種保存中心獲得的冷凍幹燥菌種為第0代算起,即總傳代次數為5代(從省所購買的斜面已經是第二代。)菌種傳代應有詳細的記錄(來源、時間、數量)。
對照品和标準品
新版GMP細化了标準品或對照品的管理,增加了工作對照品的管理要求(第二百二十七條)。強調了标準品或對照品應按規定貯存條件貯存,按要求使用(鑒别不能用于含量測定,使用前按說明書幹燥);配制好的标準品、對照品溶液應有适當的标識;如有使用工作标準品或對照品,應建立其相應的質量标準以及制備、鑒别、檢驗、批準和貯存的操作規程,應進行标化并做相應記錄。
标準品、對照品是指國家藥品标準中用于鑒别、檢查、含量測定的标準物質。标準品系指用于生物檢定、抗生素或生化藥品中含量或效價測定的标準物質,按效價單位計,以國際标準品進行标化,對照品除另有規定外,均按幹燥品(或無水物)進行計算後使用。
标準品或對照品應從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或國外法定認可機構(如USP、EP、BP和JP)購買,由企業實驗室安排專人負責接收和管理标準品并建立接收記錄,按存儲溫度要求儲存在相應的環境中。标準品負責人員在接收時應檢查該标準品名稱、批号、數量、有效期、說明書等信息并将其記錄在标準品接收記錄中。
标準品或對照品标示内容至少包括:名稱、批号、首次開啟日期、含量或效價、貯存條件。對照品溶液也應有明确的标示,标簽中應該包括:标準溶液名稱、配制人、配制日期和溶液有效期。為了便于标準溶液的使用追蹤,标準品溶液标簽中還應定義标準品溶液的編号,試驗記錄中應能體現對照品溶液的編号。
由于标準品價格昂貴,而企業常年檢驗使用量大,企業可以以中檢所、USP、EP、BP和JP的标準品為比對,标化部分工作對照品供企業内部使用。但必須有詳細的标化記錄,标化的方法應正确,标準物質可溯源,并有詳細的複核及期間核查程序,均應有SOP等文件支持。
等流程進行規定。規程中應規定有正确的處置方式、文件的處理,對于不在室溫貯存的标準品還應規定從儲存區域取出後恢複至室溫的時間。首次開啟者應該在标簽上注明首次開啟日期,并簽名簽日期。标準操作規程還需要規定标準品的使用注意事項,例如是否需要在稱量使用前幹燥等。
應根據标準品、對照品的特性決定其儲存條件。有些可以冷藏、有些隻需常溫儲存。
應建立對照品或對照品溶液超效期後的處理規程,應有相應記錄。
另外,國外進口的工作标準品或工作對照品一般不能作為我國标準品或對照品。在我國無同種标準品或對照品時,可以參考使用。仲裁時以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提供的标準品或對照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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