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不得有哪些行為?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如何收費?近日,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辦法》,解答了你的疑惑。一起看全文。
湖南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實施辦法》《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關于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2204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下放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職責的通知》(湘政辦函〔2019〕30号)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全省高速公路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全省境内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
第三條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是指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自行組建的專職救援服務隊伍和依法确定的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以下統稱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受當事人委托,或者在當事人不委托、無法委托且影響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情形下,經高速公路管理單位通知,将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的機動車進行排障、吊裝、拖行,對車載貨物進行收集、裝運、清理現場和對非傷亡人員進行轉運等,并按規定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承擔。
第五條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具有公益性,應遵循搶救生命優先、保障安全暢通、就近快速救援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六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包括:
(一)宣傳、貫徹執行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性标準;
(二)組織拟訂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相關規定和技術性标準并監督實施;
(三)指導、監督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管理、考核機制。
第七條省公路事務中心協助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工作,包括:
(二)協助拟訂全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管理、考核辦法;
(三)承辦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考核轄區内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州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包括:
(二)指導、監督、考核轄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實施車輛救援服務工作;
(三)處理轄區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的投訴舉報;
(四)承辦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是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中,政府還貸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下屬運營公司具體組織實施,經營性高速公路由經營業主負責組織實施,包括:
(二)與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協商,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經營路段車輛救援服務站點;
(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建專職車輛救援服務隊伍或者依法确定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開展車輛救援服務工作。對依法确定的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當簽訂合同,并明确雙方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四)通過門戶網站、收費站及服務區公示牌、電子信息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車輛救援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标準、收費依據及救援電話等服務信息;
(五)落實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管理、考核辦法、考核機制、準入和退出等制度和機制;
(六)加強對車輛救援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車輛救援服務專項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加強人員培訓,提高車輛救援服務能力;
(七)定期對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信息進行收集、彙總和上報;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具體承擔服務路段的車輛救援服務工作,包括:
(一)貫徹執行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性标準;
(二)配備與高速公路車輛救援需要相适應的人員、救援設施和設備;
(三)按規範要求開展車輛救援服務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服務行為
第十二條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和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共同做好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做到反應迅捷,處置及時,記錄完整。
第十四條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作業前應向當事人提供作業清單,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務項目、收費依據及收費标準。
第十五條車輛救援服務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及時到達故障或事故現場;
(二)違規進入高速公路開展車輛救援服務工作;
(三)将車輛救援服務求助信息洩露給社會人員或帶社會人員出勤;
(四)未經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擅自撤除、變動事故現場和使用、放行、拆卸、變賣被扣留、扣押的事故車輛;
(五)損壞或非法扣押被救援服務對象的車輛、貨物;
(六)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擅自提高收費标準或采取哄騙、威脅等手段強行提供救援服務并收取費用;
(七)違反法律法規及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事故車或故障車未占用行、超、應急車道)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妨礙和阻止當事人委托的具備救援資質的救援機構進場服務。
第四章 收費服務
第十七條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必須嚴格按照省價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救援服務收費項目和标準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應嚴格執行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标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服務雙方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收費。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向當事人提供合法的收費票據。
第十八條單次實施車輛救援服務過程中産生的拖車、吊車、貨物收集轉運的總收費,事故車輛超過5000元、故障車輛超過3000元的,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應通知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路産管理人員進行核實;事故車輛超過10000元、故障車輛超過5000元的,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通知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駐高速公路路政執法人員進行核實。經核實發現車輛救援服務單位違反救援服務有關規定或者違規收費的,及時交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故障車輛原則上轉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也可以轉移至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放地點。
當事人選擇将故障車輛轉移至其他停放地點的,不屬于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主體責任範疇,由當事人與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按照市場價格約定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被依法扣留的事故車輛應轉移至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如遇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可先将事故車輛轉移至高速公路出口處或服務區等臨時免費停放,3天之内再拖移至所屬轄區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停放。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的轉移、停放、保管費用,法定期限内的由财政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也不得指定社會救援機構實施并收取費用,相關費用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列入本部門年度預算并及時支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共同推進車輛救援服務信息化管理建設,将全省車輛救援信息納入全省統一的信息平台進行監管。
高速公路救援服務車輛應安裝定位系統,并接入省統一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條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轄區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車輛救援服務有關規定的,應根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車輛救援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車輛救援服務有關規定的,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高速公路經營企業限期整改。
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按合同約定解除該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違規行為所在站點的救援服務合同。
第二十四條車輛救援服務工作被舉報投訴、媒體曝光并産生嚴重影響,經查證屬實的,實施主體為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自行組建的專職車輛救援服務隊伍的,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成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整頓,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實施主體為依法确定的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的,應按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其車輛救援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省公路事務中心應适時對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車輛救援服務工作進行抽查,并将抽查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對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對于違反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七條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對轄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車輛救援服務工作進行考評。重點考評救援服務站标準化建設、規範化救援、優質化服務等内容。
考評結果應作為高速公路年度服務質量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加強對所屬車輛救援服務單位的服務考評,重點考評救援事件有效投訴數量、回訪數量、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等内容。
第二十九條對于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自行組建的專職車輛救援服務隊伍,考評結果應作為績效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于依法确定的社會車輛救援服務單位,考評結果應作為以後年度确定購買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高速公路發生突發事件的,有關救援服務工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應急救援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湖南省政府門戶網站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