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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是經濟補償金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8 14:09:12

工資是經濟補償金嗎?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可是,因為它所産生的争議在勞動人事争議案件占比不低事實上,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支付多少、按什麼标準支付等都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息息相關對此,以下4個案例分别作出了詳細的分析,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工資是經濟補償金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工資是經濟補償金嗎(你了解經濟補償金嗎)1

工資是經濟補償金嗎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可是,因為它所産生的争議在勞動人事争議案件占比不低。事實上,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是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支付多少、按什麼标準支付等都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息息相關。對此,以下4個案例分别作出了詳細的分析。

【案例1】哪些情形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鄒某于2018年1月入職,公司與他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2年4月,鄒某以公司自2022年1月份以來未發放工資為由遞交辭職書。在辦理離職手續時,鄒某要求公司結清所拖欠的工資,并按規定支付給經濟補償金。公司則認為,鄒某系主動辭職,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那麼,勞動者在哪些情形下離職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在以下5種情形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權領取經濟補償金:一是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經雙方協商一緻的;二是用人單位惡意采取各種手段逼迫員工自己離職的;三是因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如拖欠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以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等,導緻勞動者辭職的;四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五是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再續訂,或者因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導緻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六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自行決定提前解散的。

相反,如果勞動者在無法定理由情況下自動辭職,或者因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錯情形被單位解雇,或者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并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沒有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鄒某的勞動報酬,其自身存在過錯,所以,鄒某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領取經濟補償金。

【案例2】可以領取多長期限的經濟補償金?

徐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職某賓館,雙方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2022年3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時,賓館因生意清淡,決定不與徐某續訂勞動合同。徐某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取多少經濟補償金?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計算。如果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本案中,徐某在賓館工作年限為3年,故賓館應當按其月工資标準支付給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3】經濟補償金按什麼标準計算?

金某于2020年9月初入職,與公司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金某的月工資“按同期當地最低工資标準執行”。但相關明細顯示,金某每月實發工資、社保個人負擔部分、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之和約5500元左右。

近段時間,公司因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遂于2022年3月20日通知金某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并于4月19日辦理解聘手續。在辦理工作交接時,雙方就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标準發生争議:金某認為應當按其每月的應得工資為标準計算,公司稱應按解約時當地的最低工資2160元計付。

那麼,離職時的經濟補償金究竟該按什麼标準支付呢?

【說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據此,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并不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标準或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而是應當以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作為基數,應得工資包括被扣減的一些費用在内,比如,單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公積金等。不包括單位繳納的各種社保費、職工福利方面的各種費用、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等非工資性收入。

本案中,公司主張金某的月工資标準按解約時的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計算。該主張雖與雙方勞動合同約定一緻,但與實際工資支付情況并不相符,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金某有權要求按其每月應得的工資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标準。

【案例4】經濟補償金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宋某于2016年7月4日入職一家投資公司,從事分析師工作,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17年7月起,宋某的月工資增長為4萬元。2022年4月16日,由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投資公司與宋某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故決定與宋某解除勞動合同。由于當地202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05萬元,故宋某在離職時領到了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8.9萬元。

宋某一次性拿了這麼多錢,要不要繳個人所得稅呢?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本案中,投資公司是按該條規定向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離職時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是不用繳個稅的。《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内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據勞動午報消息 潘家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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