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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務負責人可以是哪些人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2 15:08:58

公司财務負責人可以是哪些人?公司再小,财務不能少隻要正常營業,每家公司都會遇到會計核算、繳稅、付款等各種各樣的财務工作也許财務人員不是公司最重要的員工,但一定是每家公司不能或缺的人員正是财務工作的重要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明确規定公司财務負責人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一樣,屬于法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既然是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對任職的公司負有勤勉和忠實義務因此,搞清楚誰是公司财務負責人就很有必要,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公司财務負責人可以是哪些人?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公司财務負責人可以是哪些人(财務負責人就是财務部負責人嗎)1

公司财務負責人可以是哪些人

公司再小,财務不能少。隻要正常營業,每家公司都會遇到會計核算、繳稅、付款等各種各樣的财務工作。也許财務人員不是公司最重要的員工,但一定是每家公司不能或缺的人員。正是财務工作的重要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明确規定公司财務負責人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一樣,屬于法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既然是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對任職的公司負有勤勉和忠實義務。因此,搞清楚誰是公司财務負責人就很有必要。

常見的财務工作崗位有财務總監、财務經理、财務主管和一般會計人員等,這些人的崗位在勞動合同或者名片等文件資料上,都會予以載明。但财務負責人并不是具體的工作崗位,也不會被載明在勞動合同或者名片等文件資料中。現行法律法規亦沒有對财務負責人進行明确定義,司法實務中對于認定财務負責人也是存在困惑的。比如,在(2018)贛09民初21号案件中,法院就認為被告文萍在金鋒公司的職務表面上雖為出納,但實際是金峰公司的财務負責人。又比如,在(2016)桂09民終1714号案件中,法院就直接認為上訴人黎春蓮作為上訴人廣西建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财務經理,屬于高級管理人員範疇。

造成這種困惑的原因實質是将财務部負責人簡單粗暴地等同為财務負責人。個人認為,兩者既然有一字之差,所指代的對象範圍自然不一樣。

首先,從字面意思看,财務負責人是指公司财務工作的負責人,即除公司負責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外,是公司财務工作條線上的最高級别管理人員;财務部負責人則是公司财務部門的負責人,而财務部隻是公司諸多内設部門之一。兩者的區别在于财務部的工作必然在财務負責人的職權範圍内,而公司的财務工作不一定就在财務部負責人的職權範圍内。比如,在有些公司的組織機構設計裡,由公司副總經理專門負責公司财務工作,在此情況下,公司的财務負責人就是該副總經理,而不是公司的财務部經理或總監;又比如,在規模小的公司,往往隻有一名出納會計,并聽命于公司總經理或其他高管,此時,該出納會計雖是公司唯一的财務人員,但肯定不能被認定為财務負責人。

前述(2018)贛09民初21号案件中,文萍是金峰公司的出納也是唯一财務人員,但法院并沒有據此就認定其是财務負責人,而是在查明其實際行使的權限範圍後,認為“文萍是金鋒公司出納,在金鋒公司負責現金資金管理,在其辦理資金收付過程中,大量使用其自己的個人私賬作為公司賬。同時,在金鋒公司向個人借款的收據中,由文萍一人代表金鋒公司簽字,并在收據中寫明借款利率,借款的返還也由文萍與文敏共同簽批。因此,文萍在金鋒公司的職務表面上雖為出納,但文萍是實際的财務負責人,享有并行使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足以認定文萍在金鋒公司的身份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其次,根據《會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财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從上市公司發布的定期财務報告來看,單位負責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是指公司的财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公司的财務經理或主管會計。因此,在《會計法》用語體系中,财務負責人和财務部負責人是不同的,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就是财務負責人,而會計機構負責人就是财務部負責人。此外,要糾正我們的一個認識誤區,即财務總監不是财務部的負責人,而是對整個公司财務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的人員,其工作職責範圍不限于公司的财務部,還包括公司其他部門的财務工作,囿于篇幅,不展開讨論。

再者,判斷财務部負責人是否就是财務負責人的有效方法,就是看公司内部審批權限體系,即判斷公司負責人外,财務部負責人是否是公司财務工作條線的最高級别的管理人員。如果财務部負責人還需要接受其他高管人員管理和審核的,财務部負責人肯定不是财務負責人。另外,我們還需要注意,特定情形下,比如上述提及的隻有一名财務人員的小規模公司裡,公司負責人與财務負責人會存在身份重合的情形,公司負責人往往就是财務負責人。

最後,聘任财務負責人應當要履行法定的任命程序。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一百零八條和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司财務負責人應當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因此,實務中有觀點認為,沒有按照前述程序聘任的财務負責人不應被認定為高級管理人員。比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粵01民終10460号和(2019)粵01民終18310号案件中均認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範圍直接與公司整體利益相關聯,對其任命人選、薪資報酬等事項均需經特定程序進行。相應對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主體認定,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以公司章程及其他具有效力性、決策性的公司文件作為依據,否則不應被認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此,實務中争議極大,我們将在下篇文章細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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