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進賢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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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不好燒自家車?這玩笑開得有點大,小心可能會構成放火罪,被判刑!這不,江西進賢縣的李某在馬路上放火燒自己的小轎車,被進賢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案情回顧
法院一審查明,2020年1月22日下午4時40分許,在進賢縣民和鎮某小區西門外的馬路上,因自家矛盾,被告人李某放火燒自己的小轎車,小車被燒毀,當時附近有他人小車停放,有圍觀群衆,未造成人員及其他财産損失。案發時,群衆報警,消防人員将火撲滅,被告人李某在現場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矛盾,在公共場所放火燒車,危害公共安全,其 行為構成放火罪 。被告人李某主動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願意接受處罰,可減輕處罰。本案未造成嚴重後果,被告人李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迹,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
經審前社會調查顯示,對被告人适用非監禁刑對當地社區無不良影響 。據此遂作出如上判決。
普法時間:什麼是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産的安全。
如何認定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産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财産的安全。
心情不好,适當發洩有益身心健康,但要注意發洩方式,别一不小心就觸犯法律。
切記
法律紅線不容觸碰
法律底線不容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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