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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6 14:17:48

合同到期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的方案設計)1

【業務背景】

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務人員萬某惡意删除公司曆年的重要财務信息和财務數據被公司發現,當即緻歉悔過并承諾恢複數據。公司依法與其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協議約定:“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後,萬某與公司做完财務交接工作後支付其當月工資,在工作交接15天再支付其一個月的補償金(萬某勞動合同期限一年)。

”萬某在領取當月工資且簡單交接離職後,該公司新聘财務人員發現萬某在離職時将财務相關重要數據全部删除,公司回憶與萬某的工作交接過程,對财務數據的交接僅僅停留在密碼交接上,對相關重要數據未一一核實,後公司同萬某多次聯系要求其恢複财務數據均遭到拒絕,故單位未依照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的約定支付補償金。萬某因此對公司高管懷恨在心,在公司網站發布了許多攻擊公司高管的不實言論,甚至是人身攻擊,并向相關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了仲裁,也鼓動公司其他員工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當時正準備融資挂牌新三闆,而萬某的行為給公司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為了規範員工行為,避免造成損失,法律顧問核實相關事實後,就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關系時的處理方案給出了具體的法律意見。

【法律意見】

法律顧問在了解該勞動争議糾紛後,針對公司的現狀及案件相關證

據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給公司如下建議:

一、貴公司與财務人員萬某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中相關工作

交接約定,對公司後續的仲裁不利

公司與萬某簽訂的勞動關系解除協議書中約定,在做完工作交接後

将本月工資結算給萬某,但本月工資在萬某離職時已發放,從另外一個

角度說萬某的交接工作已經做完,否則公司不會将本月工資發給萬某,

且實際上萬某也确實同公司簽訂了交接單,隻是在财務數據交接中,公

司與财務的交接内容僅僅停留在密碼的交接上,公司并未深入看到财務

數據是否完善即同意萬某簽訂交接單。在财務工作交接上,公司是有一

定過失的,而這點恰恰不利于公司在仲裁審理中占有證據優勢,故萬某

向仲裁委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無論依照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的約

定還是法律規定,均是合理的。

二、萬某作為财務人員在離職時惡意删除公司重要财務數據,構

成對公司的侵權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萬某惡意删除财務重要數據的行為給公司造成

重大損失的,對公司構成侵權,公司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依法追究

其法律責任,并要求其賠償公司的相關損失。但該案依照《民事訴訟

法》的相關規定,隻能另訴,在萬某提出的仲裁申請中無法一并審理。

請公司核實相關證據,以進一步确定是否對萬某提起侵權賠償之訴。另

外,萬某攻擊公司高管的行為,可以通過個人侵權之訴獲得解決。三、結合公司目前現狀,在公司融資挂牌新三闆前公司有法律争

議會影響挂牌,與萬某和解更有利于公司發展

公司目前正處在發展的關鍵時期,融資申請挂牌對公司的發展尤為

重要,而新三闆挂牌要求中有一項即未有法院訴訟記錄,否則将影響公

司挂牌上市。在了解案件事實的過程中,法律顧問同公司高層了解到,

萬某删除的重要數據在高層領導找專業網絡人員詢問後證實可以恢複,

隻是恢複這些數據需要一段時間且需支付相關恢複費用,故法律顧問建

議,如果花費不大,公司完全可以自行出資恢複數據,盡量同萬某協商

解決糾紛。

以上法律建議請公司慎重考慮,盡快與法律顧問聯系讨論下一步仲裁策略。

最終,公司采納了法律顧問給予的建議,法律顧問先給财務人員萬

某發了律師函,要求其依照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約定繼續做完财務交接

工作,恢複删除的财務數據,并對在公司網頁上攻擊高管的行為向相關

高管緻歉,之後公司将依照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的約定支付萬某解除勞

動關系補償金。但萬某同公司的關系已經非常緊張,故沒有同意道歉,

并回複法律顧問工作交接已經做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顧問接受公司

委托,代理該仲裁争議,并出具以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公司住址:北京市X區X胡同C号X房間

申請人萬某(以下簡稱為“申請人”)與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答辯人”)的勞動人事争議糾紛,現答辯人委托北京市

XX律師事務所代理該案,XX所指派X律師出庭應訴,現發表答辯意見

如下:

申請人申請支付其經濟補償金5585.02元的申請請求,答辯人依照

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同意支付5347.83元,但支付給申請人

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是申請人亦應依照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之

第二、四、五條,完成相應交接工作并對其诋毀公司相關負責人的行為緻歉。

一、申請人與答辯人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

表示,合法且有效,申請人應當依照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約定完成工作交接。

2015年3月申請人入職公司後,一直不能完全勝任本職工作及公司

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工作不夠專業且效率不高,财務報表屢次出錯。

工作态度消極懈怠,在工作時花大量時間與公司内外人員網上聊天,诋

毀公司、辱罵公司領導人、散布負面情緒,慫恿員工離職,破壞了公司

正常的工作環境。在員工的要求下,經公司管理會決定,進行調崗處

理。申請人當時向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專員表示希望能給予解聘并支付一

定的補償金,公司出于人性化考慮同意了她的要求。但在簽署解聘協議

之前,發現申請人删除了工作郵箱中的全部郵件,同時删除了電腦中前

任會計的工作往來郵件,嚴重影響公司的後續工作。因此,公司根據相

關規定及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決定給予其開除處理。後經萬某求情,

變更為解聘處理,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該協議書系雙方真

實意思表示,合法且有效,雙方均應當依照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的約定

履行各自的義務。二、申請人未依照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第二、四、五條的約定做

完工作交接,且發布了有損于公司聲譽及與事實不符的言論,給公司

造成了不良影響。

同答辯人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後,申請人未完成工作交接即離

開公司,經公司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多次督促均未回公司繼續交接工作,

嚴重影響财務後續工作的進行。

三、答辯人已部分履行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中第三條的義務,并

表示在申請人交接完下述相關工作後,同意支付剩餘雙方約定的補償金。

1.雙方簽訂的離職手續辦理交接單中運營支撐部分第1項“項目合

同,紙質合同,合同統計表”未做完交接;

2.2015年5月彙算清繳時填寫的全套财務報表;

3.2015年9月用于增資及經營範圍變更的申請文檔及工商批複文件;

4.2015年3至11月手調後的财務報表(資産負債表、利潤表)所有

員工勞動合同電子版;

5.商務合同歸檔登記表中信息嚴重缺失并缺少多份紙質合同;

6.電子版XX電信、品牌調研項目付款申請表;

7.電子版各月員工報銷單彙總及明細表;

8.在職期間工作産生的全部電子文檔;9.公章使用登記記錄(公章使用申請表);

10.在職期間工作郵箱文檔及前任會計留下的郵箱文檔。

四、申請人惡意删除财務重要信息的行為已違反《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

項的規定。

申請人惡意删除财務重要信息,給公司造成相關财務數據無法還原

的損失,這一行為不僅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及崗位職

責,也已構成《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一

種情形,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依照該

強制性法律規定,申請人的申請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五、申請人的行為已經違反《會計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會計法》規定了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

清交接手續;也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緻使會計資料毀損、滅

失且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

書。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答辯人将保留對申請

人職務責任的追究。

六、對如下違反離職協議的行為書面道歉。

1.違反《離職承諾書》第六條,有洩密行為,将标

有“confidential”的離職協議書發給無關人員。

2.違反《離職承諾書》第五條,散布诋毀公司的不實言論,辱罵公

司領導的行為。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行為已嚴重侵犯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答

辯人的合法權益懇請仲裁委依法裁判,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審理結果:經過法律顧問庭前反複做工作,在仲裁委審理開庭

前,萬某主動找公司協商解決,并當即配合做工作交接。在财務所有工

作交接完畢後,公司依照雙方簽訂的解除協議書約定支付給萬某經濟補

償金,後萬某當庭撤回對公司的仲裁申請,勞動争議糾紛最終調解結

案。

【手記】

近年來,随着勞動立法的加強和完善,勞動管理不僅僅是一個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特别是《勞動法》更多是對勞動者權益特别是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既要配置好人力資源,又要很好地關注解除勞動關系立法,避免法律風險。通過以上業務實例,用人單位要注意在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提前設計好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補償及工資發放條款。

本案中,用人單位之所以在仲裁時比較被動,完全因為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中的條款設計,如同勞動者約定“工作交接完則支付本月工資,工作交接15天後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條款的設計含糊不清,容易引發歧義,建議在設計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寫明做完工作交接多久後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且工作交接期間依照勞動者在公司的工作性質來确定交接時間的長短。簡單的工作可以約定稍短的交接時間,複雜的工作内容,比如本實例中勞動者系公司财務人員,則應當依照财務工作交接相關法律規定制定交接單,并約定交接時間。這種情況下建議交接時間長些,且在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中要注明,做完交接工作後發放補償金,這樣可以約束勞動者盡快交接工作。工作交接中,公司應當派專人負責,切勿草草交接,埋下對公司不利的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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