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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利劍行動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5-11 18:00:36

2022利劍行動?為全面深入推進防範化解重大生态環境風險隐患“利劍”行動近日,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公開曝光5起“利劍”行動執法典型案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2022利劍行動?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2022利劍行動(利劍行動)1

2022利劍行動

為全面深入推進防範化解重大生态環境風險隐患“利劍”行動。近日,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公開曝光5起“利劍”行動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機動車檢測機構未按照國家規範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系列案

【案情簡介】

根據張家界市市場監管、生态環境、公安交警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機動車監測機構聯合監督監測情況通報指出的問題,2022年3月初,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聘請專家輔助執法等方式對全市機動車尾氣檢驗測機構開展了專項執法行動,主要檢查内容為檢測方法、檢測工況、現場操作是否符合标準規範,檢測數據是否真實有效等。通過現場檢查和調取監控平台錄像發現,多家機構不同程度存在檢測方法不合要求、三次煙度檢測數據為恒值、未使用機油溫度傳感器測量機油溫度等違法行為,涉嫌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車輛總數共計53台。

【查處情況】

該行業多家機構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3月28日,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決定立案調查。5月19日,應兩家機構申請,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舉行聽證會,并邀請全市其他機動車檢測機構負責人列席聽證會,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6月10日,經局案審會集體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對這些機構均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系列案的查處,具有三個方面典型意義:

一是該系列案是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首次查處檢測數據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的案件。機動車尾氣檢驗檢測機構作為控制道路移動源的“最後一道閘門”,若不按技術規範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部分尾氣超标排放車輛得不到及時治理,給環境空氣質量帶來不良影響。因此,該案的查處對規範全市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作業秩序、促進行業可持續發展、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牢固樹立“誰出數據誰負責”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該系列案是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首次在舉行聽證時邀請同行業企業列席旁聽的案件。邀請同行業企業列席旁聽,創新了“誰執法誰普法”方式,法制人員通過講清法理、講明事理、講通情理,為申訴人答疑釋惑,起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也達到了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良好社會效果。

三是該系列案是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首次運用專家輔助執法的成功實踐。此前,機動車尾氣檢驗檢測機構一直是生态環境執法的薄弱環節,在張家界沒有先例可循,沒有經驗可鑒,通過聘請專家參與輔助執法,有利于快速精準發現問題、有力有效打擊違法行為。同時,執法人員也在辦案過程中長見識、增才幹,練就“火眼金睛”,為以後開展此類行動積累了寶貴經驗。

案例二利用滲坑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24日,接到12369微信匿名舉報:“王家峪水廠保護區有農戶在住房内養豬,嚴重影響了水資源。”4月25日,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武陵源分局會同區農業農村局、軍地坪街道辦事處、畫卷路社區相關負責人一同前往現場核查,經核查舉報情況屬實。當事人毛善初養殖大小牲豬12頭,産生的廢水簡單收集于房前菜地的土坑中,下大雨時,糞水随雨水流入附近的王家峪溪,嚴重污染了周邊環境。經過調解,毛善初答應近期會及時退出養殖,以後不再養豬。2022年7月18日,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武陵源分局會同區森林公安一起前往現場複查,發現當事人毛善初任在養殖,豬圈前挖有面積約6平方米、深約0.6米的土坑,土坑無任何防滲漏措施,養殖廢水通過豬圈前的土坑滲漏,下雨天養殖廢水通過人工溝渠排入到旁邊的王家峪溪,嚴重污染了周邊環境。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拍攝了現場照片和視頻,形成調查詢問筆錄。

【查處情況】

經調查,當事人毛善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武陵源分局于2022年7月19日對當事人毛善初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7月22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行政拘留。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養殖問題事關畜牧業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涉及多個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範圍,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武陵源分局依法向森林公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面對面聽多部門的意見,并協同各行政機關形成執法聯動,提高履職整改的針對性和時效性,以我局、農業農村局為主的職能部門形成行政執法合力,立行立改,及時清退非法養殖。通過此次“利劍”行動,部門聯動,切實解決污染周邊環境問題,有效的保護了生态環境。

案例三環保“三同時”虛假驗收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日,張家界市突出環境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關于中央和省生态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通報》(張突環改辦發[2022]6号)指出,慈利縣晶鑫礦業有限公司未按照環評批複要求落實生态環境保護措施即通過自主驗收。在接到問題線索後,2022年7月11日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慈利分局執法人員在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環評審批要求對破碎系統安裝袋式除塵器、進出廠車輛沖洗平台未配套建設循環水池、廠區未按要求建設截排水溝及雨水沉澱池。但該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編制了慈利縣高峰鄉王家坡建築石料用灰岩礦開采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并在網上進行了公示。為此,執法人員認定該公司在環境保護“三同時”自主驗收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慈利縣晶鑫礦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慈利分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20萬元罰款。

【典型意義】

建設單位履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制度是落實環境管理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但是,慈利縣晶鑫礦業有限公司主體責任意識缺失,自身把關不嚴,完全依賴于第三方公司進行辦理,最終導緻環保“三同時”虛假驗收的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該案對警示和督促建設單位樹牢生态環境保護底線意識,依法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制度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四加油站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14日,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永定分局在現場監管執法過程中,發現永定區大庸橋街道小河坎社區某加油站有4支加油槍的集氣罩已損壞,油氣外排,油氣回收裝置形同虛設。

【查處情況】

經調查舉證,該加油站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及《湖南省生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栽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的相關規定,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永定分局于2022年8月1日向該加油站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限3日内按要求更換加油槍集氣罩,并處罰款二萬元。

【典型意義】

一是重視環境監測預警問題,依法整治污染源。根據永定區國家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監測結果,今年以來,永定城區空氣質量首要污染物為臭氧,經分析研判,污染成因與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直接相關。為此,生态環境部門對加油站、印刷廠、汽修烤漆房等排放VOCs的行業企業進行摸底排查,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督促企業配套建設并正常使用VOCs淨化處理設施。二是該案查處的社會反響大,對轄區内的其它加油站起到了震懾使用,各加油站均自覺行動起來,對油氣回收裝置存在問題進行自查自糾,确保正常使用。三是針對行業性的環境問題,整治行動應當依法精準施策,必須抓住典型,懲戒少數,達到以點帶面的整治效果。

案例五擅自停運礦湧水治理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19日,市突出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對桑植縣分水嶺煤礦小溪礦湧水處理廠進行現場督查時發現,處理廠未正常運行。突出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立即向市生态環境局桑植分局進行交辦。

市生态環境局桑植分局随即指派執法人員前往調查。經調查情況屬實:2018年11月桑植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現稱桑植縣應急管理局)與張家界好地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托管運營合同,合同運營主體為張家界好地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桑植分公司,全權負責桑植縣分水嶺煤礦小溪礦湧水處理廠項目運營、維護,并受甲方監管,運營期為2018年11月1日至小溪礦井封堵工程及觀察期全部完成結束。2022年4月20日因用電負荷過大,導緻部分設備損壞,無法正常運行,當日向桑植縣應急管理局進行了報告。21日-22日進行了人工投藥處置,無法達到效果後,以小溪煤礦礦井湧水封堵工程于4月底結束,受疫情影響在外地發貨時間較長為理由,在沒有得到桑植縣應急管理局同意,也未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就擅自停運了廢水處理設施。執法人員通過現場勘察及調查詢問,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對現場進行采樣,下達《張家界市生态環境局現場監察記錄》,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拍攝現場照片和視頻。

【查處情況】

張家界好地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桑植分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市生态環境局桑植分局于7月15日向該公司拟作出罰款12萬元的處罰。下一步,将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移送公安行政拘留。4月28日,該企業已完成整改,湧水處理設施恢複運行,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煤炭礦業污水排放标準。

【典型意義】

本案中張家界好地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桑植分公司停運污染防治設施雖有客觀上的原因,但在事故發生後,企業既未取得主管部門桑植縣應急管理局的同意,也未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也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啟動應急措施進行設備搶修和維護,采取放任的态度,存在主觀故意,因此受到行政處罰。案例使用法律條款恰當,使用自由裁量權準确,做到懲罰與教育相結合,體現了生态法律的嚴肅性和寬容性,從而改善提升環境質量,讓企業自覺守法,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在全市逐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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