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重點解讀(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條),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重點解讀(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八條 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擔保物權人主張就擔保财産的全部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擔保财産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擔保物權人主張就分割或者轉讓後的擔保财産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各債權人主張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請求以該擔保财産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對應條文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 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後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二、重點解讀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主要是關于抵押權不可分性的規定。
所謂抵押權不可分性,是指是指在抵押擔保的債權獲得全部清償前,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抵押權不可分性包含了三層含義:
1、抵押物雖經分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2、抵押物雖經讓出其一部,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3、擔保一債權的數抵押物,雖以其讓與他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4、抵押物一部分滅失,殘存的部分仍擔保債權的全部;債權一部分消滅的,未消滅部分仍對抵押物全部行使權利。
5、抵押權設定後,抵押物價值上揚,無權減少擔保物;抵押物價值下跌,債務人無義務補充擔保。
此兩條性對于《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并無太大變化。
三、典型案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廣場支行與黃麗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2019)閩0103民初458号】
被告黃麗玉與原告簽訂《個人最高額擔保合同》,自願以其名下位于倉山區國際華府2#樓1202單元的房産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榕房權證R字第××号)為本案訟争債權在2572400元範圍内提供抵押擔保,并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依法設立。現被告黃麗玉未依約履行債務,原告郵蓄銀行台江廣場支行有權依據《個人最高額擔保合同》的約定,就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2572400元範圍内優先受償其相應債務。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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