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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票本票支票的區别與聯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6 15:05:35

彙票本票支票的區别與聯系?1、彙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彙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便為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彙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内容,如果彙票上未記載該七個方面事項之一的,彙票無效具體内容如下:,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彙票本票支票的區别與聯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彙票本票支票的區别與聯系(彙票本票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與相對記載事項)1

彙票本票支票的區别與聯系

1、彙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彙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必須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若欠缺記載,票據便為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彙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内容,如果彙票上未記載該七個方面事項之一的,彙票無效。具體内容如下:

(1)表明“彙票”的字樣。這是指在票據上必須記載足以表明該票據是彙票的文字。如果沒有該等文字,“彙票”則為無效。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彙票的支付文句,即須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彙票金額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換言之,如果彙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後付款),則彙票無效。

(3)确定的金額。這是指彙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彙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确定的,如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等,彙票将無效。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彙票上的委托支付彙票金額的人。

(5)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彙票上記載的受領彙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

(6)出票日期。這是指出票人在彙票上記載的簽發彙票的日期。

(7)出票人簽章。這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親自書寫自己的姓名或蓋章。這一問題在前述有關内容已作說明。如果彙票出票人不在彙票上簽章,彙票即為無效。

2、彙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1)付款日期。這是指支付彙票金額的日期。彙票除見票即付外,其金額一般是在簽發彙票後一段時間才支付。

見票即付彙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彙票上記載的從出票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這是從出票日作為起算日,直到彙票上記載的一定期間(如2個月)的末日為到期日。見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彙票上記載的于付款人承兌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如見票後3個月付款或承兌後6個月付款等。這裡的起算日即是見票日。

(2)付款地。這是指彙票金額的支付地點。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解釋,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後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這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的地點。

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确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指,如果這些事項不予記載,則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執行,票據不因該事項未做記載而無效。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額的地點,也就是本票債務人履行其付款義務的地點。有确定的付款地,有利于當事人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所以,票據法規定,本票上記載付款地的,應當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這并不意味着本票無效。票據法對沒有記載付款地的本票,規定了補救的途徑,即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所謂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是指出票人經營其業務的處所,也就是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所在的處所。因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載明的金額最終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那麼,到付款之時,就需要确定一個地點以進行支付,否則,當事人之間就容易在履行地上發生糾紛,影響本票金額的支付。由于本票是出票人簽發并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付款的票據,所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為完成的地點,也就是出票人簽發本票的地點。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麼地方簽發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實、有效的證據之一。所以,票據法規定,本票上記載出票地的,應當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出票地,這并不意味着本票無效。票據法對沒有記載出票地的本票,規定了補救的途徑,即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是: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額的地點。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這并不意味着支票無效,即視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為完成的地點,也就是出票人簽發支票的地點。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出票地,這并不意味着支票無效,即視為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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