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與治理是我們經常遇到的兩個詞,大家對其最直觀的感受在于,管理多用于具體的事物範圍和機構組織,如行政管理、工商管理、企業管理等,又可以更細化為财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治理更多用于比較宏觀的方面,如社會治理、環境治理、公司治理、專項治理等。這也就意味着兩者适用的主體和對象都是不同的。
從漢語詞義上看,管理是指一定組織中的管理者,通過實施計劃、組織、領導、協調、控制等職能來協調他人的活動,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實現既定目标的活動過程。是人類各種組織活動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種活動。治理則指政府的行為方式,以及通過某些途徑用以調節政府行為的機制。“治”字的本義,是水名。篆書的“治”字,是治水的象形,含有治水、整治之義。“治理”符合水之性,通過順着事物天然具備的文理而整治,順應其本身的能量動勢趨向進行正向性的疏導,随圓就方,直能就曲,從而引導事物順應先天客觀規律而歸正,這就是治理。
從英文的角度來看,廣義的管理是指應用科學的手段安排組織社會活動,使其有序進行。其對應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或Regulation。狹義的管理是指為保證一個單位全部業務活動而實施的一系列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決策的活動,對應的英文是Manage或Run。而治理的英文是govern(ance)。如此看來,治理是基礎,治理定義了規則;而管理是一種活動,在治理制定的框架規則下進行管理。
從詞源演變發展的情況看,治理出現的時間要比管理晚,最初管理兼容并包,比如社會管理,但在後續演進中,社會管理逐步讓位于社會治理,在某些方面,兩者是可以交叉同義使用的。
但是,管理與治理從内涵上來看具有深層次的差異,那就是“管”的行為來源于賦權,有組織機構或人賦予權力就能實施管理,側重于威權,是從上至下的一種行為;而“治”的依據來源于法律和規則,來源于共同遵守的協定或契約,側重于各種機制相互作用,是一種多維度、多角度的融合行為過程。治理是從責任權力對等與平衡的制度安排,管理是為了實現機構和組織或人的目标目的。治理的主體是利益相關方都參與,實施管理的主體則是權利人。
管理的運作模式是單向的、強制的、剛性的,因而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常受質疑,其有效性常難保證。治理的運作模式是複合的、合作的、包容的,治理行為的合理性受到更多重視,其有效性大大增加。“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體現的是系統性、合法性和綜合施策的過程和目的及主體的不同。
在公共領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紀90年代在全球範圍逐步興起的。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詹姆斯·N·羅西瑙認為,治理是通行于規制空隙之間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許更重要的是當兩個或更多規制出現重疊、沖突時,或者在相互競争的利益之間需要調解時才發揮作用的原則、規範、規則和決策程序。
在治理的各種定義中,全球治理委員會于1995年對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個人和機構經營管理相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機構和規章制度,以及種種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種種均由人民和機構或者同意、或者認為符合他們的利益而授予其權力。治理有四個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規則條例,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為基礎,而以調和為基礎;治理同時涉及公、私部門;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種正式制度,而确實有賴于持續的相互作用 。
與統治、管制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動,這些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不一定非得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從本質上看,治理與管理在行政領域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管理行政的權威主要來自政府,而治理雖然需要權威,但這個權威并不為政府所壟斷。治理行政是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願的合作過程。管理行政的權力運行是自上而下的,它運用地方政府的政治權威,通過發号施令、制定和實施政策,對公共事務實行的行為。
管理活動始于人類群體生活中的共同勞動,到現今已有上萬年曆史。對于什麼是管理,到現今專家和學者們仍然各抒己見,沒有統一的表述。從宏觀上說,管理是指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以人為中心通過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及創新等手段,對組織所擁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資源進行有效的決策與控制等,以期高效的達到既定組織目标的過程。從微觀上說,管理是指一定組織中的被授權者,通過實施計劃、組織、領導、協調、控制等職能來協調他人的活動,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實現既定目标的活動過程。
近百年來,人們把研究管理活動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統稱為管理學。作為一種知識體系,管理學是管理思想、管理原理、管理技能和方法的綜合。随着管理實踐的發展,管理學不斷充實其内容,成為指導人們開展各種管理活動,達到有效管理目的的指南。(責任編輯張一飛,圖片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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