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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寫作的6個特點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8-01 07:04:42

公文寫作的6個特點? 公文寫作的5大基本特性 嶽海翔,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公文寫作的6個特點?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文寫作的6個特點(公文寫作的5大基本特性)1

公文寫作的6個特點

公文寫作的5大基本特性

嶽海翔

公文寫作與一般寫作存在許多共性,諸如它們都是思維化意和成文相結合,都是表現技法與各種智力和非智力因素的綜合運用,都有一定的操作行為,都是由主體、客體、載體、受體四個基本要素構成的行為系統等等。但公文寫作所制作出來的成品——文章,是推動公務活動開展的重要工具,屬于特殊文章,因而公文寫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性:

一、公文寫作是受命性的寫作

公文寫作出于進行公務活動的需要,出于群體社會的需要,在公文寫作過程中受到了種種限制。作者在寫作前必須得到代表機關或組織集體意志的領導人授權。這種授權包含着一系列的限制,諸如作者應該寫什麼,持怎樣的思想觀點,給什麼人看,什麼時候完成等等。

公文起草者要撰寫某一份公文,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決于個人的寫作願望或意圖。公文寫什麼,公文的主要内容是什麼,什麼時間寫公文,一般要按照領導的意圖,或依照決策層和全體成員的意願,在機關單位主要領導人的授意下進行“遵命”寫作。如機關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要求将某一工作情況用書面的形式上報,就要求秘書或有關人員馬上拟定“報告”文書;如上級某一決策意見需要馬上傳達貫徹,單位負責人就要求秘書立即拟定下行的公文。諸如此類的公文寫作,不管起草文件的人想不想寫,都必須遵命執筆、起草成文。在起草過程中,公文表述什麼主旨,運用什麼材料,提出什麼建議,彙報什麼内容等,都是受制于授意者(領導者)的,必須“代機關立言”。寫作者在公文寫作過程中,不能自作主張,抒發已見,任意發揮,随意鋪張,這些需求都是由公文寫作的受命(遵命)性寫作特點所決定的。因此,公文寫作動機隻能是根據公務活動的客觀需要,由領導集體或負責人做出自覺安排,一般不允許帶有個人的随意的自發性。這顯然與文學作品的自發自主性寫作不同。

二、公文寫作是實用性的寫作

公文寫作的目的是制作公文,而公文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工具,因此公文是辦事的工具,而工具是要使用的。公文寫作就是為了指導實際工作和公務活動的,或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例如有的是為了傳達機關意圖,有的是為了反映情況、彙報工作,有的則是對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還有的是對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等等。這說明了公文寫作是為了某項工作的需要,或為解決公務活動中的某一實際問題,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直接的功利性。一篇高質量公文和它在公務活動中發揮積極效用,關鍵是公文寫作者對公文寫作意圖的準确把握,使公文對指導工作具有很強的實用性,或對解決處理公務活動中的具體問題有很強的針對性。公文寫作追求的是公文具體内容的實用性和功效性。

三、公文寫作是時限性的寫作

公文寫作受時間的嚴格約束,公文起草者在日常公文的起草中都受着十分嚴格的時間限制。有時一份公文必須在幾天,或一兩天内撰寫出來。一旦遇到要緊急上報,向下傳達的重要事項(如請示、布置工作性的通知、批複等),由接受領導意圖開始到起草成文,必須在兩三個小時以内寫成甚至在一兩個小時之内撰寫完成。公文寫作一般容不得公文起草者尋找到“靈感”或等“靈感”上來了才寫 ,某份公文必須在什麼時間寫,又必須在什麼時間内拟定完成,受着嚴格的時間約束。

四、公文寫作是專任性的寫作

公文寫作主體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的國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統稱為機關),公文内容代表的是機關意志,它必須以機關的名義或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制發。公文的撰寫者雖是個人,但他是代表集體意志來寫作。公文寫作行為不是公文寫作者因為寫作的需要被自身意識到,然後産生寫作動機,而是因為公文寫作人員的領導者意識到公文寫作的需要,然後要公文寫作者去寫,這樣才導緻公文寫作行為的産生。同時公文的目标或目的确定,不是來自于公文寫作者自身寫作欲望的需要,而是由公文作者的人員的領導者根據政治、經濟、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公務活動的需要來确定,公文寫作者隻是按領導既定意圖的需要“代人立言”,執筆寫作而已。

公文寫作必須是一項集體參與活動的工作。重要公文的寫作必須先組織一個寫作班子進行集體讨論,集思廣益,分工負責,然後由秘書人員執筆;公文稿撰寫完畢,又要在一定範圍内征求意見,加以修改,有時這一環節需要反複多次,最後才能定稿送領導人審閱簽發。這一寫作過程就是為了保證公文對集體意志準确無誤地表達,避免公文起草者個人意志的狡隘偏頗。而一般性的公文寫作雖然沒有重要公文寫作那樣複雜的環節,一般隻由秘書人員單獨執筆完成。但一份公文的寫作過程,秘書人員必須首先得到領導的授意,寫完後還要送給有關部門,經過有關人員的把關審核,最後送給機關領導人審閱簽發。經過了這些環節和過程,公文寫作才告階段性的結束。因此公文寫作是一個群體智慧共同發揮的過程,表達了機關意志。從這個角度講,公文撰寫者在公文寫作過程中要排除自我表現意識,不能将個體意志置于群體意識之上,把個人私貨塞進文稿。公文撰寫者在寫作過程中要建立起這樣一個理念:公文寫作不是寫“随想錄”,公文是法定機關領導集體的意志和願望的體現。公文寫作必須一切服從發文機關的意志,服從傳達領導意圖的需要,抑制自我表現,強化領導集體意志。

五、公文寫作是定向性的寫作

任何文章都有一定的讀者對象,即寫作學上所說的受體。公文的受體是顯在的,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公文寫作時一般要具體寫明“主送機關”“抄送機關”或在附注中标明閱讀對象。諸如上行文的讀者是上級機關,下行文的讀者是隸屬的下級機關,平行文是同一組織系統的同級機關單位或不相隸屬的機關單位。公文寫作這種受體的定向性是由公文的工具性功能所決定的。正因如此,公文寫作時就要考慮到不同的受體對象,選擇不同的公文文種,運用不同的表達方式,考慮不同的語氣措詞。

以上所分析的公文寫作特點,側重于公文的主體、客體、受體和載體,即公文由誰寫,公文寫什麼,公文為誰寫和公文怎樣寫,圍繞這四個基本要素構成的行為系統來分析和概括,這是公文寫作具有本質屬性的特點。

(作者系中國寫作學會副會長,中國公文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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