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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惡勢力5類人員從重處罰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1 03:14:41

2019年9月5日,江陰法院依法對兩起涉黑“保護傘”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黑惡勢力5類人員從重處罰(充當涉黑犯罪保護傘)1

黑惡勢力5類人員從重處罰(充當涉黑犯罪保護傘)2

被告人顧佳系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顧佳受江陰市公安局周莊派出所指派看守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蔣某興,期間,被告人顧佳多次違反工作規定與蔣某興交談,将自己的手機提供給蔣某興使用,使蔣某興用該手機與親屬獲得聯系、找人幫忙疏通關系。被告人顧佳還與蔣某興的家屬互加為微信好友、見面傳遞消息并收受蔣某興家屬所送人民币2萬元。

被告人顧佳在2018年11月間,看守犯罪嫌疑人陳某傑,從陳某傑處知悉其家屬的聯系方式,通過撥打電話、微信視頻方式與陳某傑妻子黃某取得聯系,謊稱可以幫忙找關系辦理取保候審,據此取得黃某信任。後于2018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期間,虛構要送禮、交罰款、繳納保證金、打點關系等理由,騙得黃某人民币143020元。

被告人顧佳在2013年服兵役期間結識了戰友賈某,2017年11月,被告人顧佳謊稱自己伯父是某戰區司令員,可以幫助賈某托關系調動崗位,取得賈某信任,後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間,虛構調動崗位需要資金等理由,騙得賈某人民币97805元。

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顧佳家屬自願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暫扣于江陰市監察委員會。自願代為退賠被害人黃某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賈某人民币50000元,兩被害人放棄餘款的賠償請求并對被告人顧佳的行為表示諒解。

黑惡勢力5類人員從重處罰(充當涉黑犯罪保護傘)3

被告人王秋豐系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2018年12月,江陰市公安局對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蔣某興、吳某東監視居住。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王秋豐受指派看守犯罪嫌疑人蔣某興,為期六日。在看守過程中,被告人王秋豐多次違反工作規定與蔣某興交談,提供通信工具讓其與家人聯系,私自和蔣某興親屬見面幫其傳遞消息,并于2019年2月11日、15日、21日先後三次收受蔣某興親屬所送的軟中華香煙6條(價值人民币3900元,銷贓得款人民币2650元)、現金人民币500元。2019年2月23日至27日,被告人王秋豐受指派輪流看守犯罪嫌疑人蔣某興、吳某東過程中,應蔣某興的要求,通過私自與同事換班的方式幫助傳遞消息,緻使吳某東在接受調查過程中出現翻供情況,并于2019年2月24日、26日先後兩次收受蔣某興親屬所送的軟中華香煙4條(價值人民币2600元,銷贓得款人民币2120元)。

案發後,江陰市監察委員會從被告人王秋豐處扣押手機2部。被告王秋豐的家屬自願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暫扣于江陰市監察委員會。

黑惡勢力5類人員從重處罰(充當涉黑犯罪保護傘)4

黑惡勢力5類人員從重處罰(充當涉黑犯罪保護傘)5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佳身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情節嚴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财,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分别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詐騙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據此,判決如下:被告人顧佳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以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王秋豐身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據此,判決如下:被告人王秋豐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以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 編輯: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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