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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花4萬元告兒子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1 05:44:33

10月10日,10歲的小明(化名)和律師母親呂遠霞簽了一份協議,與錢有關。“基于乙方已為四年級學生,具備充分的理财能力,在二年級的《零用錢協議》的基礎上,雙方達成補充協議……”

五年間,母子倆共簽了四份協議。“做了多年的律師,看過太多缺乏法制觀念和契約意識的例子,這樣做希望讓他明白,這個世界上還是有規則這種東西。”小明的母親呂遠霞說。

呂遠霞的做法給孩子帶來了一些影響:和借錢的同學簽協議,在外用餐保留小票“作為食物中毒以後維權的證據”,把母親派給他的活“外包”給他人賺差價,看判決書寫“觀後感”……

母親花4萬元告兒子(10歲兒子與母親簽下第四份協議)1

▲小明和他簽下的協議 受訪者供圖

《零用錢補充協議書》

10歲兒子主動提出簽協議

10月10日,身為廣東東莞一家律所合夥人的律師呂遠霞和10歲的兒子小明(化名)簽訂了一份協議。在這份《零用錢補充協議書》中,母親呂遠霞是甲方,兒子小明是乙方,雙方約定甲方每月10日向乙方發放零用錢20元。

協議為乙方獲得零用錢設置了一些條件,比如當月零投訴,包括家長、學校、親戚等人的投訴,投訴一次減扣1元。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了零花錢具體的使用範圍,超出5元的金額使用需告知甲方。而乙方單科成績排前三,可以額外獎勵10元。

此外,協議還特别規定了發生争議時如何處理的方法:應友好協商,如無法協商,提交上一級長輩決定處理。與一般的協議一樣,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并摁了手印。據小明介紹,由他保管的那份被他壓在了寫字闆下面。

這份零花錢補充協議,是小明主動提出要簽的。小明告訴紅星新聞,起因是“錢不夠花”。

簽訂這份協議的過程有些波折。10月10日,呂遠霞将新的協議打印好交到小明手裡,小明一看,卻大呼不對——他認為,新的補充協議比二年級版的協議還要嚴格,因此不願簽字,并稱“還是用二年級的版本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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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和母親最新簽下的協議 受訪者供圖

律師母親“使詐”

結果被兒子識破

實際上,這并非母子倆第一次簽訂協議。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補充協議和之前的協議相比,約定發放的零花錢金額并沒有增加,依然為20元,而乙方獲得零花錢的條件增加到了4條。不過,補充協議中,額外獲得零花錢的渠道也相應增加。

呂遠霞告訴小明,協議在之後還可以另行商定,如果表現得好,父母在給予零花錢的時候會考慮給更多,在以後的家庭會議裡三分之二的人表決通過的話,還可以加到一百元。小明這才同意簽字。

在這個過程中,小明問母親呂遠霞,為何甲方簽字下方的日期是10月19日。呂遠霞一聽,有些欣慰,她有意耍了一個“花樣”,結果被小明看出來了。她向小明解釋,協議約定每月10日發零花錢,如果兩個人簽字的時間都在10月10日,那麼當天她就要給錢,而如果她的簽字時間在10月19日,那麼她隻用下個月再給錢。

呂遠霞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想教育孩子兩點:一是簽字之前一定要仔細閱讀文本,二是協議裡每一個細節的不同都有可能會影響到利益。

協議中,甲方呂遠霞違約了要承擔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而小明的違約金則高達3%。對此,呂律師坦言,這也是有意為之,雖然在協議裡設置了違約條款,但她并沒有認真打算實施。“我是有意為之,希望可以讓他計算一下這個數字,去想一想為什麼同樣違約,卻可以有不一樣的後果。”

五年簽了四份協議

第一份協議,小明讀幼兒園

最早的一份協議簽訂于2013年,那一年,小明5歲,還在上幼兒園。

“開始我也被搞得很不耐煩。”據呂遠霞回憶,小明當時非常調皮,有很多稀奇古怪的想法,有一次,他試圖“複制”出水晶泥玩具,于是拿她的化妝水、洗面奶、精華霜作“原料”,浪費了她很多瓶化妝品。

想到小明當時迷上了《愛探險的朵拉》(協議中劇名有誤)和《熊出沒》兩部動畫片,她心生一計。呂遠霞告訴小明,如果想看電視就要答應她提出的一些條件。“他問什麼條件,我就把準備好的協議讀給他聽。”

于是,他們就簽下了第一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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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倆的第一份協議 受訪者供圖

記者注意到,協議中,周六看《愛探險的朵拉》和《熊出沒》被定義為甲方(小明媽媽)給予的“優厚福利”,如果乙方(小明)未按規定完成作業、沖涼後沒有自己疊衣服或是在幼兒園沒有遵規守紀,将被取消這一“福利”。

此外,協議還特别注明:基于乙方暫無識字能力,但經甲方大聲閱讀并反複告知乙方,則表明乙方已知悉雙方約定上述内容。“簽了這張紙就能看電視,那我就簽呗。”小明當時這樣理解協議内容。

2015年9月,随着小明開始上小學,他和呂遠霞之間簽訂了第二份協議。記者注意到,與之前協議不同的是,新增了“晚上看書學習可以獎勵”等和學習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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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和母親簽的第二份協議 受訪者供圖

這份協議以獎懲制度的方式呈現,更像是一份“文件”,小明在上面簽了字。在滿足條文上載明的要求後,小明将被獎勵數量不等的“星星”,如果違規則将被扣除“星星”,每周達到一百顆星星後,可以“滿足一個願望或者獲得一份神秘禮物”。

給星星的權力在父母和奶奶三人手上,家裡還配置了“配套設施”——一個小黑闆,用于記錄星星。

協議的文本越來越長。2016年11月的一天,二年級的小明向家裡人“吐槽”,不能隻是拿“星星”拿神秘禮物,還希望擁有零花錢,于是雙方就簽訂了《零用錢協議書》。

和以往不同,小明對這次的協議提出了不少看法,在具體金額上,小明說15到20元都行,于是最終定為20元,此外小明還主動提出,如果學習成績優秀,能否額外獎勵零花錢,于是最終新增了一條“可根據乙方在學校表現給予額外獎勵,如果表現一直優異,每月零花錢不低于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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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和母親簽的第三份協議 受訪者供圖

兒子學會和同學簽協議

但借出的錢卻沒收回來

在呂遠霞看來,她的這種教育方式在生活細節上給小明帶來了影響。“他在選購商品的時候會盯住産品保質期,因為我和他說過,售賣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要賠十倍賠償。”呂遠霞介紹。

小明還将簽協議的做法帶到了學校。小明告訴記者,自己和同學曾簽過一次協議,“簽字确認”,對方向他借了10元,協議裡沒有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但是,同學的這筆錢至今沒有還給他,而他也把這份協議搞丢了。“很久以前的事了,找過他,不肯把錢還給我,現在沒有信心把這筆錢讨回來了,也不想找他還了。”

另據呂遠霞回憶,寒暑假的時候她還會喊小明來律所“實習”,有一年,她向小明許諾,整理一個檔案就向他支付5元錢的“實習工資”。沒想到,小明轉頭讓前台文員幫忙歸檔,并表示向前台文員支付3塊錢。回憶起兒子的舉動,呂遠霞語氣裡有些自豪,“他就是這樣,有自己的想法,很有個性。”

對于這件事,小明向記者坦言,這麼做确實是因為“可以賺錢”,但這樣的“好事”隻發生了一次,最後他隻拿到了2元錢。在壓歲錢問題上,小明也有自己的想法。到了小明小學二年級那年春節,小明不同意将壓歲錢交給父母,他向呂遠霞提出,這是他的個人财産,家長不能沒收個人财産。

“那你在我家吃在我家住,也要繳納一定的生活費啊!”呂遠霞反問。沒想到,小明回答:“把我生出來就必須養我”,并稱這是父母的扶養義務。最終,呂遠霞開了一張銀行卡專門給小明存壓歲錢,并計劃等孩子成年後交給他。

此外,呂遠霞的微信朋友圈還記錄了這樣一件事:2017年六一兒童節前夕,她帶小明去餐館吃晚飯,結完賬後小明将小票拿過來,揣進了口袋。這個舉動引起了呂遠霞的注意,她詢問兒子為什麼這樣做,小明說:“如果發生食物中毒,這張小票裡寫了菜譜和就餐時間,是有利證據。”

律師母親:讓他知道世界上有規則

“希望我兒子這代人都能真正理解什麼是法制。”呂遠霞表示,和孩子簽訂協議隻是其中一種教育的手段。“如果是嚴肅地寫一個協議,應該約定有效的期限是多久,不過協議裡沒有寫進去,因為我們相處得挺融洽,要修改的話可以立即商定。”她表示,這麼做是希望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讓他明白“這個世界上有規則這種東西”。

孩子從小被灌輸規則意識,長大後面對不講規則的人,是否會吃虧?對此,呂遠霞似乎沒有擔憂,隻是表示,過程可能會很曲折,但是從小灌輸契約意識和法制觀念,至少可以讓孩子懂得自己的行為會産生什麼樣的後果。

協議強調“平等自願”,然而記者注意到,呂遠霞和小明之間的協議側重于對孩子一方的義務,家長一方的義務相對較輕,這是否有些“不平等”呢?對此,呂遠霞表示,哪怕沒有寫進協議,他們也很清楚自己作為家長的義務,但對孩子來說不是這樣。“小明也問過我,為什麼我的零花錢比他多,我和他解釋,那是因為我經曆過了你的這個階段,而你現在還屬于媽媽的初級階段。”

10歲兒子:想給媽媽加“任務”

對于最近簽訂的這份《零用錢補充協議》,小明似乎還有些不滿意。“明明少了很多(零花錢),這個要改。”他稱自己後來也想過在協議裡加一些“給媽媽的任務”,如果沒有完成要懲罰,比如晚上九點前沒回來的話就要交5元錢罰款,“上次簽的時候沒想到。”被問及協議裡有許多條條框框,會不會覺得媽媽“管太寬”時,小明沒有正面回答,隻是表示,小時候最初簽訂的幾份協議已經失效不作數了。

記者問:“你覺得和媽媽簽的這個協議,會像大人之間簽的協議那樣真實有效嗎?”小明說:“肯定有效,簽了之後才給錢。”

●教育專家建議

獨立兒童工作顧問楊海宇:

約法三章、用規則來約束孩子是很好的嘗試,有助于幫助孩子建立規則意識,但是簽訂協議應該是平等的,而且簽訂合同需要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和養育的過程簡單等同。但社會的運作規則并不完全隻靠一紙合同,長此以往和他人的關系會不太好處。設置規則時盡量避免物質激勵,比如可以承諾提高孩子在家庭中的決策地位,讓孩子有成就感,以此作為一種激勵。

教育學者、21世紀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

這隻是各種教育方式的一種。家長和孩子達成契約,這種做法在國外的家庭中并不少見。而且校規其實就是一種契約,隻不過沒有讓孩子簽約而已。通過這種方式教育孩子,應當注意規則要清楚、程序要分明、承諾要兌現,否則會有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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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新聞記者丨祝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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