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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汽油柴油是否構成犯罪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3 13:17:02

非法經營汽油柴油是否構成犯罪?在2020年7月1日以前,沒有許可私自銷售柴油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很多司法機關認為柴油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他們依據的是商務部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随着該辦法被廢止,銷售柴油貌似不再會構成犯罪,但事實并不是這樣,本文分析一下相關案例,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非法經營汽油柴油是否構成犯罪?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非法經營汽油柴油是否構成犯罪(經營柴油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1

非法經營汽油柴油是否構成犯罪

在2020年7月1日以前,沒有許可私自銷售柴油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很多司法機關認為柴油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他們依據的是商務部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随着該辦法被廢止,銷售柴油貌似不再會構成犯罪,但事實并不是這樣,本文分析一下相關案例。

銷售柴油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之前,柴油屬于專營、專賣物品成為司法機關的共識,倒賣柴油構成非法經營罪是由于“犯罪分子”違反了《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而這個辦法是商務部頒布的,屬于部門規章,不屬于法律,也不屬于行政法規,經營柴油構成非法經營罪似乎沒有法律依據。

一些地方“聰明”的司法機關認為,柴油屬于危險品,銷售、運輸柴油需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因此,無證經營柴油還是會構成非法經營罪,還有一些則認為,《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屬于國家規定。

在2020年7月1日,商務部廢止了《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擴大成品油市場準入,除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質下放至地市級政府,其他資格審批全部取消。也就是說,柴油已不屬于刑法第225條第一項規定的“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經營柴油仍有可能構成犯罪

既然經營柴油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那是不是意味着可以放手去做了呢?這個可不一定,要分析具體情況。

首先,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第1674項,“閉杯閃點”低于60℃的柴油屬于危險化學品,儲存、銷售、運輸需要有《危險化學口經營許可證》,沒有許可經營該類柴油的,則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因柴油而被刑事立案的話,可以申請對柴油進行鑒定,如果閃點沒有低于60,則完全可以脫罪。

其次,還要看柴油的品質,如果運輸、銷售的柴油不符合《車用柴油》規定的标準,則很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40條的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經營的柴油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或者是否屬于僞劣産品,通常都會由相關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果。可以肯定的是,經營柴油構成非法經營罪,已經沒有以前那麼“容易”了,隻要柴油是通過正當渠道獲得,基本上沒有刑事風險。

相關犯罪的定罪與處罰

本文主要涉及非法經營罪與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先談下非法經營罪,根據立案标準,非法經營有下列情形需要刑事立案:

1. 個人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

2. 單位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

3. 沒有達到數額标準,但兩年内因同種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

4.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銷售金額5萬以上不滿20萬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銷售金額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處2至7年有期徒刑,銷售金額50萬至200萬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銷售金額200萬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柴油在銷售過程中,很多都是按噸來計算的,每噸大約幾千元,因此個人經營柴油,非常容易構成以上兩個罪名。

不起訴案例分析

筆者在最高檢的官方網站上,找了幾個2020年7月1日後的不起訴案例給大家參考,有一些地方的檢察院,仍然認為經營柴油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是可以不起訴。

案例一:東一區檢刑不訴〔2020〕Z1164号,廣東東莞的案件,陳某某從2017年開始,就非法銷售柴油,非法經營數額一共有60多萬元,他所經營柴油符合質量要求,閃點為73.5,不屬于危險化學品。檢察院認為,陳某某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其不起訴。注意,該不起訴決定書發布于2020年11月。

案例二:衡縣檢刑不訴〔2021〕34号,湖南衡陽的案件,王某某未取得許倒賣柴油,經鑒定,他的柴油閃點為58,屬于危險化學品,王某某非法經營的數額近8萬元,王某某案發後主動退還2萬元,認罪認罰,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決定不起訴。對于該案件,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提供這樣的意見:隻是當場被繳獲的柴油閃點為58,以前銷售的柴油無法考證是否危險品,應進一步減少非法經營數額。

案例三:陸檢二部刑不訴〔2020〕Z22号,廣東陸豐的案件,補某某被查獲柴油價值約20萬元,經鑒定不符合柴油質量标準,檢察院認為補某某構成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未遂),由于補某某是從犯,又犯罪未遂,決定不起訴。

案例四:上檢公訴刑不訴〔2020〕30号,江西省上猶縣的案件,林某某非法經營柴油價值30餘萬元,但商務部廢止了《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柴油不屬于非法經營的物品,對于林某某的行為,不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決定不起訴林某某,該決定發布于2020年12月22日。

總結一下以上4個不起訴案例,第一個,涉案柴油不屬于危險化學品,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二個,閃點低于60屬于危險化學品,構成非法經營罪。第三個,柴油質量不符合标準,構成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第四個,柴油不屬于非法經營的物品,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寫在最後

通過以上的案例可知,無證經營柴油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特别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仍然會将其作為打擊的對象,筆者建議,如果因經營柴油而被刑事立案,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1、相關規定已經廢止,柴油不屬于專營物品;2、自己經營的柴油不屬于危險化學品;3、自己經營的柴油符合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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