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下午,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大頭兒子公司)與被上訴人央視動畫有限公司(簡稱央視動畫公司)、一審被告北京時代佳麗商貿有限公司(簡稱時代佳麗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二審案。
該案由審判二庭法官蘭國紅擔任審判長,會同審判員江建中、審判員張甯組成合議庭,一審被告時代佳麗公司經該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此前,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就本案召開了兩次庭前會議,進一步明确了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及一審被告的意見,進行了證據交換,為本次開庭審理奠定了基礎。
一審案情
一審過程中,央視動畫公司訴稱:央視動畫公司是《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新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動畫片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大頭兒子”等動畫形象著作權。經調查,大頭兒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大量授權他人使用央視動畫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人物形象生産、銷售衍生産品,包括但不限于“大頭兒子”形象玩偶;時代佳麗公司在其經營的“名創優品”店鋪中,銷售兩款由大頭兒子公司擅自授權生産、銷售的“大頭兒子”形象玩偶。大頭兒子公司、時代佳麗公司侵犯了央視動畫公司的合法權益,給央視動畫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大頭兒子公司、時代佳麗公司停止涉嫌侵權産品的授權生産和銷售,并立即銷毀現有涉嫌侵權産品;2、判令大頭兒子公司停止使用動畫片人物形象開發衍生産品的侵權行為;3、判令大頭兒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8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央視動畫公司為1995、2013版大頭兒子動畫片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大頭兒子公司主張其合法受讓劉澤岱1994年創作的大頭兒子等作品的著作權,且使用行為未侵犯央視動畫公司著作權的抗辯意見均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大頭兒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央視動畫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顯然侵犯了央視動畫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一審法院對央視動畫公司提起的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央視動畫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綜合考慮到大頭兒子公司獲得權利的途徑、使用涉案人物形象的時間等因素,該訴訟請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合理費用,鑒于央視動畫公司提供了相應證據,且在本案中僅主張8萬元,不超過其合理費用的總支出,一審法院予以全額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1、大頭兒子公司、時代佳麗公司停止授權生産、銷售涉案侵權産品;2、大頭兒子公司賠償央視動畫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3、大頭兒子公司賠償央視文化公司合理費用8萬元;4、駁回央視文化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知産法院二審開庭
在本案二審開庭過程中,大頭兒子公司明确其上訴請求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央視動畫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為: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大頭兒子公司能夠提供1994年劉澤岱創作的原型圖,該原型圖就是2013年《補充協議》的附件附圖;2、央視動畫公司對1995版、2013版大頭兒子動畫人物形象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未盡到舉證責任;3、一審法院在央視動畫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全額支持了其經濟賠償的請求,有失公正;4、一審法院适用法律錯誤。本案涉及演繹作品,應當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确認涉案作品的權屬。
被上訴人央視動畫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3年《補充協議》的附件附圖,其實是央視1995版大頭兒子動畫片第二季的主要人物造型。根據在先判決認定,劉澤岱隻是于1994年勾畫出大頭兒子人物形象的鉛筆簡筆畫,而且各方當事人均無法提供1994年簡筆畫的載體。1995版和2013版的動畫片人物形象是央視動畫公司委托其他創作團隊在1994年簡筆畫基礎上演繹創作出來的。
一審被告時代佳麗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針對2013年《補充協議》附圖所附的大頭兒子人物形象是否即為劉澤岱于1994年創作的大頭兒子簡筆畫作品、央視動畫公司對1995版、2013版大頭兒子動畫人物形象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是否盡到舉證責任等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供稿:北京知産法院 哈笑棣
編輯:常秀文 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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