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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1 01:44:59

土地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官司打了幾年,眼下心裡終于踏實了”這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經湖南省株洲市檢察院提請抗訴,法院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8月24日,村民小組組長朱大爺專程來到株洲市檢察院,向辦案檢察官表達感激之情,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土地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土地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一份疑點重重的土地租賃合同)1

土地租賃合同有效的條件

“官司打了幾年,眼下心裡終于踏實了。”這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經湖南省株洲市檢察院提請抗訴,法院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8月24日,村民小組組長朱大爺專程來到株洲市檢察院,向辦案檢察官表達感激之情。

案件起因還要從13年前說起。2009年,茶陵縣馬江鎮紅旗村一村民小組召開會議,決定将組裡的機動田以公開招标的方式向村民發包,承包期10年。該組村民雷大爺、朱大爺中标了部分機動田後,又各自将其轉包給同村村民陳某。2019年2月,該片土地因為承包期臨近,村民小組計劃再次開會研究對外發包事宜,陳某卻拿着一份機動田租賃合同找到朱大爺聲稱,這片土地村民小組已經承包給他40年。

合同上蓋着村民小組的公章,如果按程序發包,陳某不答應;但如果繼續讓陳某承包土地,全組村民不會答應,因為村民小組沒有簽過這份合同。經商議,村民小組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村民小組要求收回機動田的訴訟請求。村民小組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村民小組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12月,村民小組向法院申請再審,又被裁定駁回。

2020年11月,村民小組以陳某應返還機動田及租金損失為由,依法向株洲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在了解相關情況時,一個細節引起該院第六檢察部副主任熊豔峰的注意:“租賃合同中機動田的面積為45畝,而這塊地的實際面積僅為21.33畝,是筆誤還是合同内容不真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合同裡的40年承包期是否也不屬實?”

帶着疑問,熊豔峰向法院調閱了該案的全部卷宗,拟定了詳細的調查提綱,并逐一約見當事人及相關村民,圍繞合同的有效性、承包期究竟是不是40年等核心問題進行調查。結果,熊豔峰發現該村民小組與陳某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由村民小組的會計代表村民小組簽訂并加蓋公章的。

“會計是否有資格代表村民小組簽訂合同?村民小組對該合同有無追認?”熊豔峰再次與當事人開展深挖式談話,終于摸清了案件真相。作為村民小組的會計,無權代理村民小組簽訂合同,且時任村民小組組長雷大爺進一步證實,土地轉包給陳某之後,未簽訂書面合同,而是以交款收據為依據,明确承包期為10年,10年之後将承包土地歸還給村民小組。此後,村民小組對會計與陳某簽訂的合同并未予以追認,也未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變更承包期40年的事項。

2021年1月,株洲市檢察院就該案提請湖南省檢察院抗訴。湖南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抗訴理由成立,遂于同年8月,向湖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今年7月,經開庭審理,湖南省高級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判令陳某于今年12月20日之前将其承包的機動田返還給村民小組,并按每年8000元标準,支付從2019年3月20日起至今年12月20日的租金占用費用。(檢察日報 張吟豐 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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