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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大魚号廣告費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9 06:48:18

南都訊 記者吳筍林 通訊員吳博雅 自媒體作者林小華(化名)在天津阿裡公司旗下“大魚号”平台運營自媒體賬号,約定平台與作者對文章内的廣告收益進行分成。

但當林小華嘗試将平台賬戶内分成餘額65.01元提現時,卻被平台以“餘額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請提現”的條款限制未能成功。

林小華為此訴諸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近期一審判決天津阿裡公司旗下“大魚号”平台制定的上述協議條款無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自媒體作者提現餘額失敗 起訴天津阿裡旗下“大魚号”平台

案情顯示,“大魚号”平台是天津阿裡巴巴文化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阿裡公司)旗下内容創作平台,為平台用戶提供賬号注冊、認證、審核、内容上傳、發布等操作的信息内容存儲、分發服務,平台會以文章内廣告的展示量計算最終收益,并為作者提供相應金額的分潤收益。

2018年2月起,林小華在“大魚号”平台上運營自媒體賬号,在先後完成2次提現後,當前賬戶餘額為65.01元。

現林小華主張由于“大魚号”平台在收益提現環節,設置了“餘額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請提現”的門檻,導緻其賬戶内低于100元的金額無法提現,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條款無效,并向林小華支付未結算賬戶餘額65.01元。

天津阿裡公司辯稱,雙方已就“餘額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請提現”的規則達成有效約定,該規則沒有排除用戶的主要權利,合同真實有效。

且由于林小華存在搬運、抄襲他人文章的行為,大魚号平台有權根據《大魚号平台服務協議》約定,收回其分潤權限、不再支付其賬号内餘額。

排除了用戶支配百元以下收益權利 法院判決該格式條款無效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為,該案的争議焦點是:“大魚号”平台“餘額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請提現”的規則是否具有效力?

該院認為,上述條款屬于預先拟定并向衆多平台用戶統一公示、重複适用的條款,用戶隻能選擇接受或退出,屬于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是否有效,應綜合審查條款是否存在免除平台責任、加重平台用戶責任或排除平台用戶主要權利的情形。

法院認為,林小華通過發文累計獲取了65.01元的分成收益,系個人勞動所得,屬其個人财産,享有自由支配、處分的權利。

但由于平台設置了上述條款,導緻包括林小華在内的部分用戶無法提取、使用賬号内小于100元的财産,平台也未提供用戶注銷賬号後提取賬号收益的有效渠道,故排除了該部分用戶自由支配100元以下收益的主要權利。

天津阿裡公司辯稱設置“100元提現門檻”是為了避免大量用戶小額、零散、頻繁提現增加平台成本、降低運營效率。但法院認為,“大魚号”平台規定了每月10-15日開放上月收益結算申請,該結算方式不會必然産生過度頻繁提現的現象。

當前,各大内容創作平台部分設置了提現門檻,但也有部分平台允許用戶在提現周期内提取賬号内任意額度的收益,可見行業并未形成統一的标準和慣例,天津阿裡公司稱該規則屬行業慣例的抗辯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大魚号”平台的提現規則包括提現時間标準、提現頻次标準及提現金額标準三大部分。

其中,前兩個标準在保障了用戶權益的同時也兼顧了平台運營及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提現金額标準則有可能會導緻部分影響力較小、收益增長不穩定的用戶,無法在可預期的、相對固定的期限内獲取其自有财産。

平台在設置管理規則時,應當更好地考量其與用戶之間的利益平衡關系,更加注重條款的公平性及普适性。

最終,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确認“大魚号”平台服務協議中涉及“餘額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請提現”的相關條款無效。

但由于林小華确認其曾在平台發布過非原創文章,違反了平台關于原創及知識産權授權問題的約定,天津阿裡公司有權不再向林小華發放其賬戶内收益餘款,林小華要求平台支付賬戶收益餘款的這一請求被駁回。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二審維持了原判。

要防止互聯網平台濫用契約自由 不合理擴張自身權利,限制用戶主要權利

自媒體大魚号廣告費(自媒體廣告分成不足百元不讓提現)1

主審法官段莉瓊。通訊員供圖

廣州互聯網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段莉瓊認為,在網絡信息服務中,互聯網平台多采用預先拟定的格式條款建立平台管理模式和規則,對于節省網絡交易成本、提高運營效率、優化網絡平台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平台用戶隻能選擇接受或退出,無法與互聯網平台就協議内容進行差異化協商,傳統個别磋商範式下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面臨挑戰。

因此,司法應當更加關注互聯網平台利用優勢地位濫用契約自由原則、不合理擴張自身權利、限制用戶主要權利等現象,一方面要有效發揮格式條款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及時矯正平台與不特定網絡用戶的利益失衡。

本案中,“大魚号”平台“餘額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請提現”的條款是平台為了行使自治管理權而設置的規定,在已設置了提現時間及頻次标準後,再疊加限制提現金額标準,且未向用戶提供注銷賬号後的提現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補償方式,單方面降低了平台應盡的向用戶支付收益的責任,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戶自由支配其個人财産的權利,該條款應屬無效。

本案立足促進數字文化産業繁榮發展,在合同自由的基礎上,妥善運用公平原則和合理性審查标準,圍繞格式條款訂立規則和内容控制規定等法律适用問題,規範格式條款的具體應用,引導平台更加關注條款普适性,更加尊重平台用戶體驗,以更加公平的内容生産、分發及收益機制,平等保障不特定的、分散的内容創作者合法權益,在制定管理規則的同時,為内容創作者提供一個自由、公開、透明的創作與展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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