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賠償标準?開發商延期交房,很多購房者在要求賠付時發現賠付的标準對自己不利,其實,這是購房者在簽約時沒有約定違約金額,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延期交房賠償标準?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開發商延期交房,很多購房者在要求賠付時發現賠付的标準對自己不利,其實,這是購房者在簽約時沒有約定違約金額。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标準适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确定違約金數額。”根據以上規定,購房者可以依據合同要求開發商按銀行貸款利息支付違約金;若認為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開發商延期交房帶來的損失,則可以“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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