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家住山東的趙某沒想到自己有一天會被告上法院,理由竟是“自己”在互聯網平台開設賬号發布侵權圖片,可明明自己什麼也沒幹此時,疑似個人身份信息洩露的趙某隻能開啟一場證明“我不是我”的終極哲學之路,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個人信息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家住山東的趙某沒想到自己有一天會被告上法院,理由竟是“自己”在互聯網平台開設賬号發布侵權圖片,可明明自己什麼也沒幹!此時,疑似個人身份信息洩露的趙某隻能開啟一場證明“我不是我”的終極哲學之路。
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終審審結了一起疑似因個人身份信息洩露引發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認定根據民事案件優勢證據原則,趙某并非涉案侵權行為實施人的事實已具有高度蓋然性,判決駁回圖片權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文某是一位旅遊領域的新媒體作者,經常在網上發布旅遊攝影作品。可文某突然發現,“搜狐網”一賬号在2020年8月1日發表的文章中,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其發布于馬蜂窩網的50幅攝影作品。
文某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搜狐公司提供的後台用戶注冊信息顯示上述搜狐号的實名認證人為趙某。文某據此主張,趙某和搜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決趙某和搜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趙某辯稱,涉案賬号系其相關身份信息被洩露後,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注冊,其對此并不知情。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搜狐号的實名認證人為趙某,且注冊信息中含有趙某本人的手持身份證件圖片,因此可以認定該賬号的注冊使用人為趙某。趙某雖否認該事實,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應承擔不利後果。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趙某向文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22年4月28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二審中,趙某堅持主張,被訴侵權行為并非其本人所為,其身份信息被盜用,并申請法院向搜狐公司調取涉案搜狐号登錄IP地址等信息。根據搜狐公司提交的IP地址信息,趙某主張其本人從未到過該賬号登錄顯示的IP地址,并主張該賬号注冊用的手機号與郵箱均非其本人所有。同時,趙某認為該賬号中類似圖片數量高達800多張,若均被起訴侵權,其将承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還以公平。”趙某在二審庭審中說。
合議庭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充分釋明後,趙某補充提交了涉案賬号登錄時間段内自己的住院病曆、微信實名認證信息、微信支付記錄、百度地圖查詢結果等證據材料,并向法院申請調取涉案搜狐号注冊用手機号及郵箱的實名認證信息,法院對此予以準許。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涉案注冊用郵箱為虛假郵箱,涉案注冊手機号在該注冊時間段的實名認證機主并非趙某。其次,根據趙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記錄及百度地圖查詢結果,可以認定趙某于2020年7月31日及2020年8月3日均在山東省某縣活動。而根據搜狐公司提交的後台查詢記錄顯示,涉案賬号于該時段連續日期的登錄IP均為黑龍江省某縣。且本案訴訟前,該賬号的登錄IP幾乎均在黑龍江省,具有一定連貫性。第三,根據趙某提交的住院病曆,其于2021年1月23日至26日期間在山東省某縣醫院住院,故可以認定2021年1月24和25日在黑龍江省某縣登錄使用涉案搜狐号的行為人并非趙某。第四,雖然涉案搜狐号的注冊信息中有趙某手持身份證的照片,但該實名認證方式并非人臉識别,可以僅通過上傳手持身份證照片申請注冊。
綜合以上事實,法院認為,在案證據雖未達到确鑿之程度,但根據民事案件優勢證據原則,趙某并非涉案侵權行為實施人的事實已具有高度蓋然性,應認定該事實存在,文某要求趙某為涉案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不足。據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文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夏旭(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法官)
本案雖是一起普通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卻暴露了近年來公衆關注度較高的個人信息洩露問題。那麼如果被人冒用身份信息實施侵權行為,被冒名者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從兩個方面回答了這一問題。
第一,從舉證責任方面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首先應當明确,由原告舉證證明侵權人。原告根據現有信息确定被告後,被告主張其個人信息被盜用,其并非真正的侵權人,舉證責任則轉移至被告。一審階段,趙某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其主張不能成立,并判決其承擔不利後果并無不當。二審階段,在二審法院對其權利進行釋明後,趙某針對其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并申請法院調取其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完成了其舉證責任。而法院釋明并非幫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舉證,是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盡可能防止當事人由于不适當行使訴訟權利而導緻其喪失實體權利的情況發生。
第二,從證明标準方面看,《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确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僞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釋系優勢證據原則的具體體現,即民事案件中,如果待證事實無法達到确鑿之程度,那麼可以根據上述規則認定該事實是否存在。本案中,二審法院即适用了優勢證據原則,對趙某主張的其并非涉案侵權行為實施人的事實予以認定,并據此駁回了文某的訴訟請求。
舉證制度對保障司法公正發揮着重要作用。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不同,法律事實系通過證據對客觀事實的還原,證據越充分,法律事實就越能接近客觀事實。因此,當事人充分的行使舉證權利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實,并據此作出公正的裁判結果。
專家點評
盧海君(對外經貿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從案件中不難看出,數字網絡時代下,個人信息洩露可能造成多樣後果,嚴重時甚至可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個人信息保護和版權保護有賴司法機關、互聯網平台以及公民個人的共同努力。此案中,司法機關通過對法律證據規則的适用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未來從長遠看,宜從多方着手,共同處理好個人信息保護和版權保護之間的關系。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對維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關部門也應按照相關規定承擔起相應的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管責任。
但數字信息時代下,公民也應注意降低個人信息洩露風險,保護好自身的“小隐私”,當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并加強宣傳提高全社會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同時互聯網平台應嚴苛對待個人信息的審查力度,加強平台信息審查義務,完善個人信息的監管機制,健全平台版權保護規則,防止類似個人信息洩露問題再次發生。多主體共同肩負起各自的社會責任和使命,在兼顧個人信息保護的同時促進版權的創新利用以及産業的更快更好發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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