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僞造印章合同效力

僞造印章合同效力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3 15:13:16

僞造印章合同效力?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建設公司的項目經理僞造公章的案例這個項目經理僞造公章購買了第三人的水泥,後來,建築公司認為,購買的這些水泥實際上沒有送到工地上,所以不應該支付貨款但法院認為,多方證據證明,項目經理就是購買了水泥,應該支付貨款,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僞造印章合同效力?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僞造印章合同效力(案例民法典的那些事兒)1

僞造印章合同效力

前述:本案講述了一個建設公司的項目經理僞造公章的案例。這個項目經理僞造公章購買了第三人的水泥,後來,建築公司認為,購買的這些水泥實際上沒有送到工地上,所以不應該支付貨款。但法院認為,多方證據證明,項目經理就是購買了水泥,應該支付貨款。

一、案件概述

2020年12月7日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5094号:

再審申請人四川華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公司)與被申請人青海晶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威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四川華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簡稱華鑫青海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終字第142号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華鑫公司稱:

我公司再審審查期間提交的儀隴縣公安局出具的證明可作為新證據證實"四川華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第二項目部"的印章是僞造的,馬駒使用該印章在《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和對賬函上簽字形成的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

2.我公司與發包方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是一審庭審結束後才提交給法院的,沒有證據證明馬駒與晶威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時出示過該合同。向晶威公司支付貨款一直由馬駒自行完成,我公司未向晶威公司支付過款項,也不知道馬駒有欠款情況。晶威公司提交的結算單、對賬函以及晶威公司本單位記賬憑證上均顯示交易的相對方是馬駒,不是我公司。我公司也未對供貨合同付款事項進行過任何授權。原判決判令我公司承擔責任認定錯誤,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法院觀點

本案應審查的主要問題為:1.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2.華鑫公司申請再審期間提交的證明是否屬于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證據。

經審查,華鑫青海分公司與發包方青海彙财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确載明,馬駒系青海分公司的項目經理;

華鑫公司及華鑫青海分公司在庭審中均認可馬駒在案涉工程中的項目經理身份;

《承諾書》《商确函》證實,馬駒在案涉工程中以華鑫青海分公司名義确認工程款轉賬賬戶及發放農民工工資事宜,華鑫青海分公司對此明知且認可;

曆次《對賬函》證實,晶威公司按合同約定将混凝土送至案涉工地,且華鑫青海分公司無證據證實馬駒将混凝土用于其他工地。

故原判決認定,馬駒系以華鑫青海分公司項目經理身份簽訂案涉供貨合同,接收混凝土并用于華鑫青海分公司所承包工程等,據此判令由華鑫青海分公司承擔付款責任,華鑫公司承擔補充責任,依據充分,并無不當。

華鑫公司提交的公安機關證據材料無原件可供核對。

且鑒于馬駒的項目經理身份以及馬駒在華鑫青海分公司工地上接收混凝土等有權代理的外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晶威公司有理由相信馬駒的代理行為有效,其實施的法律行為所産生的民事責任應由華鑫青海分公司承擔。

故,即使案涉第二工程部印章系僞造,亦不能推翻原判決。

裁定駁回四川華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三、學習要點

1.第一個關鍵詞是"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

2.第二個關鍵詞是"僞造的公章也可能有效"。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有可能是僞造的公章,也應該認為是有效的。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