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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司機發生事故沒有保險怎麼辦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3 00:06:27

2020年3月27日,魯SK××**号牌車輛登記所有人簡某某,通過被告慧行科技公司經營的“某某出行”APP與被告彭某某達成代駕協議。被告彭某某在駕駛魯SK××**号車輛過程中,與案外人徐某駕駛的電動車碰撞,造成兩車輛受損、案外人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彭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徐某無責任。案外人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因魯SK××**号牌車輛登記所有人簡某某在原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故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定保險公司賠償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55381.12元。原告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原告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代駕司機發生事故沒有保險怎麼辦(代駕司機為合法駕駛人)1

原告保險公司就該賠付義務已履行完畢,現起訴至法院,要求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被告彭某某與被告德科人力公司簽訂《某某代駕司機勞務服務協議》,約定彭某某根據德科人力公司的要求和安排,擔任代駕司機的勞務工作崗位。被告慧行科技有限公司系“某某出行”APP軟件的開發運營者,案涉代駕服務信息通過該平台提供。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主要争議焦點是原告向各被告主張保險人追償權是否有法律依據。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内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該規定是對保險人可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基本規定。而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該條中的“保險标的”指的是财産保險中的保險标的即“财産及其有關利益”,而不是責任保險中的保險标的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所确立的有關法律原則和該法的結構體系可以看出,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條規定的代位求償權隻适用于财産保險,而不适用人身保險和責任保險。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内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身保險”标的隻有該法規定的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賠付後享有追償權。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追償權标的是對案外人徐某依法應承擔的人身賠償責任,顯然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

代駕司機發生事故沒有保險怎麼辦(代駕司機為合法駕駛人)2

被保險人将車輛交給具備相應駕駛資格的代駕人代駕,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也沒有增加保險公司的賠償風險。而不論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還是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代駕人顯然是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其在駕車過程中導緻第三者受傷與被保險人駕車導緻第三者受傷并無不同,不能因被保險人與代駕公司之間存在服務合同而豁免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故原告在無證據證明其享有免責事由時,就必須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保險人收取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後應付的對價,是其應該履行的合同責任,并非是代他人承擔責任,因而亦無權行使追償權。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原告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系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造成損害的追償責任,該保險标的是指财産及其有關利益,而原告保險公司追償的标的是其對第三人徐某的損失賠償責任,并不符合“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定義。雖然責任保險規定在财産保險範圍之内,但它們是兩種不同的險種,其保險标的、賠償方式、承擔責任的條件均不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也對責任保險進行了專門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标的,其賠償條件是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這與财産保險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造成損害的追償條件不符,原告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主張追償權沒有法律依據。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三種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情形。

代駕司機發生事故沒有保險怎麼辦(代駕司機為合法駕駛人)3

代駕司機是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應與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不同,代駕司機給第三人徐某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因被保險人與代駕司機方面存在服務合同而免除其保險賠償責任。綜上,原告向被告主張代為求償權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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