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趙宇見于勇為事件刷屏了,目前為止見于勇為的趙宇被檢察院以“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此很多人不理解不起訴是什麼意思,不起訴是不是就沒有犯罪?對于不起訴大家又有多少了解呢?
不起訴是不是就沒有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酌定不起訴需經檢察委員會讨論決定。
在什麼情況下,檢察院會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讨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确定補充偵查的次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二)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讨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有刑事犯罪記錄嗎?
刑事犯罪記錄也叫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不起訴就意味着法院沒有機會認定犯罪,沒有被認定犯罪就不會有犯罪記錄。
但不起訴不等于沒犯罪,要分三種情況,一是無犯罪,二是存疑不起訴,三是夠成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隻有前兩種才能說無犯罪記錄。
如果是第三種情況。一旦登記立案,即使後來沒有任何處理都有記錄,除非你直接被法院宣判無罪,或者你當時是未成年人,那麼輕微的刑事案件在滿足要求的情況下記錄會被封存,也就是除了當事人誰都不會知道。
刑事案件不起訴的情形?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而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不起訴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
一、法定不起訴
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
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 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三、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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